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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给原告带来很多精神损害,使侵害名誉权和克扣工资的事情迟迟得不到解决,为此原告向法院对市教育局提起行政诉讼,能要求赔偿吗?总觉得行政不作为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耗费了很多时间和精力,能要求行政赔偿吗?现在克扣工资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都3个多月了。现在还要去行政诉讼其不作为,然后再解决克扣工资的问题,算下来,都下半年了。总觉得行政不作为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能要求行政赔偿吗?现在还要去行政诉讼其不作为

行政诉讼 2019-01-19 15: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起诉行政不作为有时间限制,一般是两个月。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法律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上述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而侵犯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之外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则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除非法律、法规作出了特别规定。行政诉讼的排除范围,是指哪些行政行为不可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 (一)赔偿请求人必须是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侵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可作为赔偿请求人;受侵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作为赔偿请求人。  
    (二)有明确的赔偿义务人,且赔偿义务人之一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三)有具体的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四)具体行政行为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  
    (五)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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