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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5月11号在美容院办了一张年卡,一次未用,现在想退卡,我自愿不全额退卡或支付部分违约金,与美容院协商沟通,其拒绝退卡。与美容院协商无果后,我跟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反应,都不给解决此问题(此处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是否存在责任)。在办卡的时候美容院没有告知消费者有关退卡的情况,也没有签约合同(我只有一个卡和收据),也不存在违约金的事项,现在不让退侵害了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我每天都在考虑这个事情,感觉身心受到了很大的折磨,对生活及工作造成了影响。现在通过什么途径可以解决此问题

消费者维权 2018-12-19 13:4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如果涉及本款规定的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首先应当看消费者接受商品或服务是否在六个月内,如果在六个月内的,则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否则,经营者可以此为抗辩,不承担举证责任。
  • 商品有问题,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可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 合同对违约行为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如果协商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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