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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一直由我赡养,生前是退休教师,死亡后由我儿子办理的丧葬费手续,等到丧葬费批下来以后,被告知丧葬费被原单位扣留,原因是子女去原单位反映有争议。现在我要去领取被告知需要其他子女共同来签字才给,请问原单位此种做法合法吗?还有如果其他子女不签字不配合我该如何领取?老人发送的费用是由我儿子个人垫付的,四个子女在老人去世后有过口头协定,均同意丧葬费下来后将我儿子垫付的钱还上,再拿出7000元给我交一年保险(因为我一直赡养老人没有工作,所以欠交保险),其他剩下的钱再4人平均分。现在其中有一个子女反悔了,说发送钱你儿子拿就拿了不给报销,丧葬费下来4个人平均分,不给我儿子之前拿的发送钱,更别说我的一年保险钱了,她也正在试图去劝说其他三子女反悔。请问当时的口头协定还算数吗?我可以找到很多证人证实当时的协定,再有就是如果其他2子女都给我做保证也同意按照当时的协定来办,只有她一人不同意签字,我能领到这钱吗还有如果其他子女不签字不配合我该如何领取?请问当时的口头协定还算数吗?只有她一人不同意签字

综合法律 2019-02-25 05: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赡养费的给付内容分六个方面:  
    (一)老年人基本赡养费;  
    (二)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  
    (三)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  
    (四)老年人的住房费用;  
    (五)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  
    (六)必要的保险金费用。
  • 不赡养老人或者说对老人所尽赡养义务比较少的,从道德上应加以谴责,但从法律上来讲,这样的人不一定就不具有继承权。一般在不赡养老人但又没有证据证明其曾伤害过老人的情况下,这样的“不孝”子女还是具有继承权的。
    遇到这种情况,在分配遗产时可以提出自己因对老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而要求适当多分一些遗产。
  • 关于不赡养老人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例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因此,老年人的子女是主要的赡养人。
    “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根据《继承法》和《婚姻法》规定,凡有赡养扶助能力的子女,不分男女均负有赡养父母之责。这种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和生父母、养子女和养父母、继子女和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或继母之间。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赡养的义务。女儿出嫁后,一方面继续负有赡养自己父母的责任,一方面又要协助丈夫赡养其父母,即自己的公公婆婆。
  • 办理时限:
    1、员工或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应在其死亡后30日内到社保机构养老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2、企业离休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应在其死亡后30日内到市社保局养老保险处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3、社保机构自受理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死亡员工家属准备材料,填写《市企业参保人员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申报表》,提交申请;
    2、养老保险窗口审查材料;
    3、养老保险窗口受理并核定待遇,开具《市企业参保员工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待遇决定书》;
    4、用人单位/死亡员工家属签收《市企业参保员工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待遇决定书》,养老保险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将支付清单交财务部门并完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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