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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处老房子,属于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性质。只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无房产证。2000年私自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协议卖给了外村人,并没有过户,依据国家法律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因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故只限于本集体组织内流转,卖给外村人因违反国家相关强制性规定。双方买卖协议无效。2014年,依据国家法律通过法院判决,该协议无效。可在纠纷过程中,买方拿出了该房屋的土地证和房产证。后落实买方拿出的土地证是假的,该房屋土地的合法使用人依然是我爷爷,国土局档案没有变动。但房产证是真的,所有房产证档案信息都是买方的。也就是说买方通过非法手段弄了本假土地证,并且用这本假土地证在房管所办走了该房屋的真房产证,通过国土局和房管所沟通得到答复,房管所落实清楚后依据《行政许可法》通过非法手段所取得的依法给予撤证处理。现在的问题是:买方为了完全占有该房屋通过非法手段骗取真房产证,行为十分气人。想追究其使用或者骗取证件达到完全占有房屋的民事或者刑事责任。但不知道买方的此行为是否涉及或者构成犯罪?能构成何种犯罪?如果构成了犯罪我们要怎么追究?因为目前来看只有撤证了,然后就不了了之。

房产纠纷 2019-01-08 13: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房屋过户分为继承过户,转让过户,二手房过户以及商品房过户
    继承过户
    流程
    一、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 根据《土地法》规定,地上物属于土地的使用权人,因此如果有单独的土地证则必须过户,如果是房地合一的就一齐过户了,这种房产土地证上面注明了土地的信息,可以到当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咨询。
    办理土地证的一般程序
      
    1、要知道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同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
      
    2、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
      
    3、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
      
    4、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
      
    5、买卖分宗、继承、赠与分宗须双方共同到局办理。
      
    6、委托代办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
    土地证过户需要的材料、费用
      办理者需携带现房主身份证、房产证、契税发票以上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如果是二手房的原房主已办理土地证携带土地证原件,如原房主未办理土地证还需到房产交易中心的档案室调取原房主的房改价格审查表一份,按照契税发票上的计税金额的1%收取土地出让金。
  • 集体土地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双方虽然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和《征地协议》,但是按照上述法律条文,显然也是违法的。因此,这个买卖行为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还要受到法律的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设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朱大与徐某、朱大与常某之间的征地协议无效。  
    4、《民法通则》第58条中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土地也随之升温,由此引发的非法买卖或转让土地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多数农民群众认为是在买卖、处置自己的土地,与别人无关。要消除这种错误的思想认识误区,维护法律法规尊严,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农村《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同时提醒广大农民朋友:非法买卖农村集体土地非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不要听信他人承诺或怀有侥幸心理买卖或转让农村集体土地。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土地分为很多种,承包林地、承包耕地、承包荒地等等,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的土地是不能私自出售买卖的,但是能够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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