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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老人(男/女)生前有个老楼房,?房子不大,?才50多坪.?老人育有六个儿女?,?六个儿女(两儿四女)各自成家都有了自己的子女,老人(男)的妻子、大儿子、?大女儿、三女儿,?于老人(男)生前就过世了.??就此?,大女儿与三女儿两家都与老人(男)和其他子女失去了联系(三女儿生前都跟丈夫离婚了,大女儿的孩子在她生前就已经经济独立成立家庭,至老人的大女儿死之后再没见过/联系到过这个孩子;三女儿的孩子宣判给了男方,早就失去了联系)?大儿子生前育有一子(大儿子死前就与妻子离婚了,离婚后其子宣判给了男方)?,老人(男)的大儿子死后其子和老人住在一起(但没尽赡养义务,只是图方便上班才跟老人(男)住在一起,反过来老人时常补贴这个孙子),老人(男)当时口头答应把房子给这个孙子(因为当时想男孙会给家里延续香火,所以老人(男)单方面的拟定遗嘱把房子留给这个孙子,没征得其他子女的回应,但其他子女(活着的,都有赡养老人(男))),但房屋的房契屋主名字一直没改,这个孙子的户口跟老人(男)的户口是在一个本上的,老人(男)过世后,三年后这个孙子也在意外车祸中丧生了(没留下任何后代).这时,老人的大儿子生前的前妻(那个孙子的母亲)拿着遗嘱和房产证想索要房子,改名字到她的名下,但由于其子没有留下下一代继承香火,所以老人的其他子女(姑舅)不想把房子给这个女人(大儿子的前妻),这本是老人一家的财产,就算是把房子给了孙子也是当时想把房子给自己姓氏的后人,不知道这位大儿子的前妻有什么继承权???的大儿子死后其子和老人住在一起(但没尽赡养义务,都有赡养老人(男)不知道这位大儿子的前妻有什么继承权?

继承 2019-05-10 14: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按法定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只要遗嘱有效、其他继承人都是自愿的,基本没有再要回房产的可能《继承法》
    4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50、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 继子女与养子女可不可以继承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第十九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相关知识延伸阅:谁可以继承房产  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继承法》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份额是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
    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

  • 1、《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存在不同形式的内容相互抵触的数份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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