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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97年购房,因资金不足,我负担一部分房款。02年我母亲因病去世,当时因房产证是母亲名字,为过户,同时考虑父亲为母亲花钱治病已无余钱,我和我姥姥放弃继承权;我帮助父亲装修、买家俱。03年我父亲与继母结婚。婚后继母几次要求换房,因没有合适的新房,所以没换成。几个月前,由我贷款加钱、我父把原房产出售,在继母同意的前提下购得新房一处,写了我的名字,当时付定金、交首付等,继母都在场,售楼小姐也说过:“写女儿名字您可不能改了”。但上个月继母突然反悔,经常打闹,要状告我父和我,要求分割房产增值部分。我父年近70,退休工资很低,我继母年轻些,工资高些。二老都有些疾病,但都自理,与房屋有关的诸如暖气费、煤气费等我父亲负责,生活费AA制,近几年我父亲全包了,继母基本没什么开销了。我父整天提心吊胆,不敢主动提出离婚,担心主动提出会增加赔偿金额。我想请问:1、若我父主动提出离婚,会有什么损失?因为长此以往,我担心父亲被折磨出毛病来。2、若我现在提出析产,把我为原房屋提供的资金通过公证的方式与我父分开,增值部分我是否有权分割?是否需经继母同意?3、我姥姥现在仍然健在,当初也是心疼我父亲才放弃继承权,请问我和姥姥是否有权要求重新继承我母亲的那部分遗产?4、鉴于继母的表现,我是否可以起诉她诈骗?5、现在有些律师主张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请问我父亲的情况是否适用?

继承 2019-01-06 14: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房屋转让过户的规定  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一、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三、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  
    四、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五、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六、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七、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八、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

  • 1.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所谓的“继承开始”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起计算的。
    2.公民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应当亲自到其所在地或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应当逐项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1.本人的身份证明。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3.本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可由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提供。这种亲属关系为确实享有继承权的亲属。4.有本人签名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 房产继承权的放弃:
    放弃房屋继承权的意思就是合法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有的房屋,不要求继承而由其他继承人继承,自已放弃了对应继承房屋的所有权。
      遗产继承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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