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先和各位说说事情的经过。明天我会去法院,更想听听大家的意见。事情大概经过就是?卖场机器丢失,我交给督导9200元现金,没有收据,有电话录音,他们未经我同意私自购买丢失机器。详情在下面,是我写的一封举报信的内容。大家看看。塘沽洋货店的一名促销员。我所在的品牌是索尼数码。2011年4月20日、和2011年6月5日这两天,我所在柜台丢失了2台机器,各价值11009和2950。事情经过是这样的:?????在今年4月20日下午3点到6点期间,有顾客选购索尼相机,我就在柜台旁边的电脑开票,恰巧由于系统故障,卖场里的电脑都不能正常开票,苏宁一位名叫周利宝的自营告诉我都得去店长室开票,于是我去店长室开票,回来以后发现一台摄像机样机丢失,型号XR550E,当时指导书价格11009,后来拨打110报警,警察做了笔录,由于摄像头监控设备不运作不录像,所以不能提取监控录像,监控设备全部都是坏的。?????以上是丢失XR550E的经过。?????后来我店督导?周翔宇?找到我,并且拿出来我刚入门店时签署的样机保管协议(只有的签字手印,没有苏宁电器的签字活着印章)要求我赔付这台机器的全款,我咨询过律师和法院,赔付全款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我便拒绝赔付全款,期间督导周翔宇和田永兴店长都和我说过让我购买反卷(就是购买电视冰箱的反卷,他们明确的告诉我可以对折购买反卷)在加上现金来购买这台机器。我没有同意,也不会考虑购买反卷。田永兴店长说吃卷这事你不能告诉别人是我跟你说的,出去店长室的门我就不承认说过这些话。经过几次的商量,督导?周翔宇?认同我交给苏宁一万元元现金作为押金,在这台摄像机满365天以后,可以打折的时候在购买。因为周翔宇告知我索尼机器满365天有很大幅度的打折,而且?周翔宇和?店长田永兴告诉我,盘点的事他们会处理,即应沟通好了。我就交给?周翔宇?9200元现金,并且入到了苏宁会员卡中,密码由周翔宇设置。我觉得给领导压9200元钱,他们应该也放心了,可以处理好。后来我要求周翔宇和田永兴店长给我写收据,他们拒绝了。我有录音和人证可以证实他们收了我9200元现金。一直到今年6月初,因为周翔宇要调部门,原来的财务人员也调离了,他就着急要把这机器买出来,让我出钱吃卷,我一直没有认同。既然都商量好了,我交钱给你们保管,让他们放心我把钱压在他们那,我就不会多出钱,更不会做吃卷这事。我跟周翔宇和田永兴说,你们把9200元都还给给我,他们跟我说,这钱一分钱都不会退给你。我跟周翔宇和田永兴说,你们上报给苏宁吧,咱走正规流程,田永兴说:我不会上报的,上报这事对你和我都不好。周翔宇也说:我们不会上报的。后来到了6月17日,我才知道原价11009的机器(田永兴说是11600多)打了7折被买出来了,购买时间在6月16日左右,距离机器丢失将近两个月时间,这7000多元是在我那9200元里扣除的。这和我当初跟他们商量的完全不一样,我就找周翔宇和田永兴理论。他们告诉我,已经买出来了,你认同也好,不认同也好,剩下的钱给你,发票也开的你的名字,也给你。我没有要,也不可能接手这钱。我跟田永兴说上报苏宁,咱们走正规途径,我想要个正规说法,田永兴告诉我:我已经上报完了。这明显的是坑骗人。当初机器丢的时候他们让我交钱,我给了。现在机器被买出来了,他们当然敢上报。但是期间这都将近两个月了。他们一直瞒着,一直压着这事。门店的员工都知道这事。很多人都可以给我作证,机器确实在4月20日丢的,一直到现在将近两个月。他们没有经过我的同意,私自把我的钱进行处置,这是违法的也是不道德的。我要的是一个说法,是苏宁官方或者法院给我的一个处理结果,而不是他们两个人私下做出的这种不计后果的事情。第二件丢机器的事是在今年6月5日,当时是12点35分,正是吃饭时间,我就到楼下用餐。我和另外一个品牌的员工说:帮我看一下柜台。当时那台机器(HX9)在柜台上,他可以为我作证。我从苏宁门口出来的时间是12点42分,商场外部监控和自营周利宝可以为我作证,大概20分钟以后我回到柜台,发现机器丢失,询问卖场同事,同事确定有一拨人很有嫌疑。塘沽金街门店同事告诉我,有6个人在选购机器,可以确定就是他们,其中一个人特征十分明显,我们找到了那6个人并且报警,这六个人一口咬定是6个人进的卖场,6个人走出的卖场。后来通过商场外围摄像头回放录像,认定的事实是他们其中有一个人走了,应该是是7个。由于卖场里的监控设备全部是坏的。没有证据指证是那个人偷走的机器。?????后来周翔宇找我商量赔偿。因为是在吃饭时间,我拒绝任何赔偿。一直到现在他们都没有上报这台机器。?????购买反卷,用积分这就是我们门店店长田永兴和周翔宇想出来的办法,私自动用我的钱,不给开收据,这就是田永兴和周翔宇处理事情的方法。不上报系统,不签协议就不让上班,私下解决这个问题,就是他们做事的态度。?????律师和朋友在知道我交给他们9200元以后,说这个决定太冒失,把钱交给他们就得受他们的制约,我和周翔宇平时关系不错,,认识快2年了,就我个人觉得把钱交给他不会出任何问题,可是谁能想到一位督导加上一位店长能做出这种不负责任的事情来,没经过我的任何同意和允许就把我这借来的9200元花了,他们确实着急,也确实不敢上报,价钱可以商量,他们这样的欺诈行为是不可取的。现在我把它们看的很清楚,你一个小小的员工,你能把我怎么样。你一个小小的促销员,不老实我就公报私仇。我就是一名普普通通的员工,这份工作对于我和我的家庭很重要,我靠着这份工作吃饭,我不敢得罪他们,但是我明白,吃卷是违背苏宁条例的,我不敢做,他们给我支招让我去犯罪,我更不会那么傻。如果说真的我去那么做了,被查处了,他们不会承认他们说过这话。?他们串通好,做出这样的好事。我们普通员工虽然不起眼,但是我们勤勤恳恳,为自己赚钱,为苏宁做出效益。用田永兴的话来说,你卖一台机器你有钱拿,你丢了机器你凭什么不负责。这是一句笑话,我卖货门店会增加一份收益,一块钱也是钱,作为店长要的不就是卖场可以多赚钱吗,都不卖货我们谁都没有工资。苏宁这么好的市场,这么良好的口碑是一点一滴积累起来的,苏宁这么庞大的资产也是一块钱一块钱挣出来的。田永兴店长这么说话就是不负责任、推卸责任。把自己择的干干净净的。周翔宇和田永兴的态度让我很伤心、很失望,那9200元是借来的钱,我需要去还债,我的压力很大,当时他们每天都会找我谈这个事,逼迫我多花钱,要我自己想办法,购买反卷,用积分。如今他们很强硬的告诉我那9200元花了,我还能有什么办法。只有找领导您帮我看看这个事怎么办了。我已经开始走法律途径,这都是被逼无奈我找他们返还我9200的时候他们不给我,后来有没经过我同意花了这9200元。这9200我给他定义的性质是押金,是让他们放心,到时候便宜了我在去购买。我从来没有委托过他们去购买这东西。他们是不是构成了非法占有或者欺诈行为了?期间他们私下找我商量赔偿,我一开始说7000看看能不能办,后来我觉得7000多了,我说4000,他们说4000太少,这事就没得谈了。毕竟他们不敢上报苏宁总部,是他们心虚。大家帮帮我。我要告他们。我有电话录音。有人证可以证明他们收了我的钱。他们买机器的时候我在休年假。哎。这样的领导班子什么玩玩!谢谢大家了。有塘沽的律师朋友吗?

刑事辩护 2018-12-19 01:3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当发生价格欺诈情况,对不法分子需作出相关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根据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1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11月7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六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第十一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 录音资料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分情况而定。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反而言之,如果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只要符合两点条件就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第一: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得的;第二:不是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构成欺诈行为一般必须具备以下4个要件:  (I)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陈述是虚伪的,并会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欺诈的故意包括两方面:一是陈述虚伪事实的故意;二是诱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故意。  实际生活中,陈述错误事实并不少见,根据行为人的动机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行为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此时就构成欺诈的主观要件;第二类是行为人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认为陈述的错误事实是真实的,即他主观上并没有陈述错误事实的故意,此时不构成欺诈的主观要件。但是如何区分行为人是否具有陈述错误事实的故意,却非易事。这主要从行为人的行为动机、知识经验以及其所处的客观环境去认定。  
    (2)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欺诈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构成欺诈行为的两个方面。故意陈述错误事实的行为,例如将假冒伪劣商品说成质优价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向他方告知真实情况面故意不告知。沉默是否构成欺诈呢?大部分国家的法律规定,当行为人有义务说明真实情况而不说明、保持沉默即构成欺诈。我国法律对沉默是否构成欺诈的规定与上述规定相似,例如(产品质量法)第28条规定:销售者在出售某种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产品,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或用户作出说明,否则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表明在负有说明义务时保持沉默即构成欺诈。另外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说明义务的,也不能保持沉默。  
    (3)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所谓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构成欺诈,一般必须是被欺诈人的错误认识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易言之,如果被欺诈人订立合同,那么必须是欺诈人提供的虚假情况与合同内容有密切关系,并且被欺诈人因欺诈人提供的虚假情况对合同内容发生了错误认识。  
    (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如果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并不是因欺诈行为而作出的,也不构成欺诈。这表明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 公司开发票办理手续手续:
    一、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并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1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1)申请代开发票人(或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需报送的资料
    (1)付款方(或接收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或购销合同;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在1000元以下)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三。到税务开票窗口缴纳税款
    应纳增值税税额=开票金额/(1+3%)*3%
    四、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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