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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住在溧水开发区,在镇上自己家盖的楼房,有13年之久了是父亲那时候盖的房产是父亲的名字,现在我要和我老婆离婚,我27她25,我们是2012.10.25结的婚。刚好最近爷爷家的老房子要拆迁,有我的一份户头钱大约8万7左右,我老婆结婚后也没有迁户口过来,而且拆迁不管我老婆有没有迁户口都是按我的户口算的,结婚一年多她宫外孕做过一次手术,现在离婚她要求我在宫外孕手术上补偿她,可是我不愿意,因为从结婚到现在她基本都在外面玩不怎么回家过夜,给她了很多钱花费她都用于打牌输掉了,现在没什么钱给她她要求提出协议离婚,但是协议离婚必须给她补偿她才肯离婚不然不愿意离婚,我想诉讼离婚。我有3点问题想请教各位专家。1:这个房子是1999年夏天盖的,房产证名字是我父亲,如果诉讼离婚这房子会不会分一部分给我老婆?家里的家具电器什么的都是结婚前我南方出钱买的,不用和她分钱了吧?买给她的首饰什么的我也不想要了就留给她了。(我们是2012年结的婚)2:如果诉讼离婚,时间肯定很久,到时候拆迁的我那份户头钱也拿到手了,请问如果诉讼离婚我的户头钱会不会分一部分给我老婆?3:关于她提出的宫外孕手术补偿我可不可以不用给她?因为她实在很可恶我也不想给她。

离婚 2018-12-26 15: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
    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 离婚时,离婚财产分割涉及房产归属问题。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可以在离婚前,也就是婚姻存续期间进行,也可以在离婚后,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办理。因为离婚而进行产权变更的,免征契税、个税以及增值税。如果有离婚意向,办理房产分割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以房产证更名的方式实现房产份额的转移。
    1.前提:
    对房产分割归属无异议,已还完房贷且无其他抵押,有房产证
    2.办理流程:
    (1)到场人:夫妻双方
    (2)办理地点: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
  • 婚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才能分割,婚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房产有以下情形: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取得房屋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市场价值计算,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双方结婚时由一方父母支付首期款购置的房产,婚后夫妻共同交付的供房款以及为房屋装修所支付的相关费用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对这些费用进行分割,至于一方父母的出资部分则要依据当时的具体约定来处理。
    3、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异地结婚迁移户口:  
    (一)结婚迁移户口(夫妻户口不同省)  1,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并将婚姻状况改为“已婚”  2,持男方户口簿,男女身份证,结婚证,女方户籍证明,男方村(居)委会证明,到男方派出所填写落户申请表,报县公安局审批,(有些地区需要提供计生办的”婚育证明”)  3,审批后,拿“户口准迁证明”到女方户籍派出所开“户口迁移证”  4,持男方户口簿,女方户口迁移证,到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5女方落户后,需要重新办理身份证  
    (二)结婚迁移户口(夫妻户口同省不同县)  1,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并将婚姻状况改为已婚”  2,持双方户口簿,男女身份证,结婚证,女方户籍证明,男方村(居)委会证明,到男方派出所填写落户申请表,报县公安局审批,(有些地区需要提供计生办的”婚育证明”)  3,审批后,可以网上迁移,也可以拿“户口准迁证明“到女方派出所把户口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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