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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金生

电话:189××××1645

被申请人:杭州公司

  地址:杭州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

? 请求事项:

1.???申请人在公司工作4年,2013.7月二次入职,申请人从2013.9.30领到的2013.7月的工资开始,每月只领到部分工资,处于弱势的申请人依靠这份工作维持全家生活,只能与公司商量,催讨,公司一直拖延,然后又说到年底付清,而我等到了年底公司放假时间都没有付我,在此情况下, 2014.1.24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以便公司招人。并在3.4公司有人接替后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并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

(根据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工资56048.7 元;

(根据劳动合同第7条和附件-入职应聘登记表约定)。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费 106600.00 元;(2013年7.-12月份6个月的加班费)(根据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工资支付办法以及劳动合同中第5条工作时间和休假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2004元*3倍*1年=6013元;(2009.9.28-2013.2.28日第一次入职工作,2013.7.1-2014.1.23第二次入职工作7个月)

(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5.裁判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162648.00 元;

(根据第八十五条规定了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除了责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差额部分外,还要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6.裁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在2012.2月至2014.1月,申请人在公司兼职采购所垫付的6390.50元货款(此帐采购帐,货物入库单已经交财务部,财务已经核好签字确认)

7.?裁判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律师代理费 元。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 2019-05-08 17: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劳动者正常辞职分两种方式:一是,依据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用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二是,依据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以立马走人。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所以,辞职理由建议你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来提出,比如:不签劳动合同、不按国家规定安排劳动时间、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恶意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滥罚款、加班不给加班工资、收取劳动者的押金、不按时为劳动者建立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等。
    3、如果已经交了辞职书单位不批,你现在要做的是: 第一,尽快想办法要回你之前递交的辞职书,我不知道你在辞书中写了什么,但辞职的原因很重要,如果写得不当即使仲裁也会对你不利,何况既得利益还会受到损失。第二,重新写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主要内容:(首先陈述上述辞职理由中的任何一条或两条),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请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拖欠工资,并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离职手续。第三,“通知”必须让单位签收,他不签就以挂号信或快递的方式送达,确保留下通知送达的证据。你就可以走人了。
    4、按上述理由辞职,如果单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责任,不支付有关费用和工资,你就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恶意欠薪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
      
    二、切实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工作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第41条规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欠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根据《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当事人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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