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二手房车位纠纷,,卖方拿完房款却不肯过户车位

我于2013年年底与卖方在中介签订购房合同,补充合同里面写明总房款包含一个产权车位,但没写明车位价格。(卖方与开发商签有购买车位合同,但还没有过户到卖方。)

我已经按合同付了所有购房款,房本也已经在5月份过户给我,但到现在车位还没有过户给我,很长时间我和中介均联系不上卖方(不接电话)。

购房合同内没有约定何时过户车位也没有写不过户车位的违约责任,这种情况我是否可以起诉卖方要求卖方履行合同过户车位?卖方还没有车位产权证对我有没有什么影响?起诉的话能否以车位所在地提起,卖方户籍在外地。需要中介做些什么吗?比如写个证明什么的。

还有几个细节问题:1、合同款我都给了卖方,一部分银行转账,一部分贷款,有2万元现金签合同当晚给了卖方作定金,但没有写收据给我,这2万卖方如不承认,只能让中介来作证了,还有无其它办法。2、如果起诉,诉讼费是按总房款来算还是以车位价值来算?车位价值在卖方与开发商购买合同内有显示。

现在情况是卖方随时能办车位产权但一直都不去办,他与开发商购买车位的合同两年前就签了,一直没去办。他现在把房都

房产纠纷 2018-12-27 23:0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般情况下一份完整的购房合同一般有四份:开发商两份,房管部门备案一份,购房者一份,但如果购房者要办理银行按揭的话,购房者所有的那份合同要放在银行里。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完购房合同后,该合同就是证明购房者购买房屋的合法凭证,而开发商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需要将四份合同都拿到房管部门。
    因此,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购房合同,如果不小心丢失,一定要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应该是不合理的。如果中介合同没有约定,就不要给。即使中介合同这样约定,也是不行的。因为这样约定违反合同法关于违约金过高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 房屋交付后还没有过户,前房主可以私自闯入吗?如果房子已交付买方,尽管还没有过户,之前的房主是不可以随便处理该房的物品以及其他。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一、房屋交付后还没有过户,前房主可以私自闯入吗?   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在房屋交付后,产权过户前,买方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但所有权人在行使另外两项权利即收益权、处分权时,也应该尊重买房人。最具代表性的是不得私自行使处分权,将房子一房二卖。   
    二、擅自入户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私自进屋的行为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因为该罪名所指的住宅,不强调房屋的所有权,是否拥有房屋所有权并不影响居住权。其实,此处的居住权,也可以理解成为《物权法》中提到的使用权。另外,生活中还存在着借住、租住、公有等多种形式,这些也都属于居住权的范畴。   只要是合法居住者,都享有居住的安宁权和其他相关私权利。只要实施了非法闯入行为,就会涉嫌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此罪的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所以,尽管您只是占有了房子,还没有办理房产过户,前房主也没权私自闯入你住的房子。您可以通过法律维权。
  •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依照物业管理相关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车位、车库由产权登记部门根据建设规划予以确权。
    明确纳入业主公摊面积的共有场所,如果被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改造成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那该车位就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产生的收益扣除开发商或物业在车辆停放管理服务过程中付出的劳动和投入,剩余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马鞍山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