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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5年5月29日在吉林省临江市亿佰家电行花4600元购买了一台LG平板电视机,型号是42LV3600-CB。购机时商家承诺,主机包一年,显示屏等大部件包修三年。该机于2007年7月10日显示屏上部出现三条黑线,并拌有重影,于是打400售后服务上门检查,鉴定为显示屏故障,无法修复。只有更换显示屏。售后通化站一个工作人员告之我说,给我申请了一个显示屏,等了一个月后,她又来电话说申请的屏到货后,被他们单位的领导给别人用了,又说这种型号的电视不生产了,只能作折旧退货处理,答应给我退3000元钱,并由我负责打包装出钱邮到他们的指定地点,并说这是最后的决定,如果我不服的话,可以采取其它方式维权。我不服此处理,因为根据国家《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七条规定:“向负责修理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根据此规定,LG生产方违约在先,即违背了当初对我的承诺,又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国家《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退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的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该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以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出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所以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和本人意愿,要求商家一是给我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显示屏,二是无条件给我全款退货。这件事儿我也找到当地的消协,他们也很负责地进行了调解,但商家不听取消协的意见,还按当初的决定的处理。实在没办法,才请求贵网帮助解决好些事儿,不胜感谢!并说这是最后的决定,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即违背了当初对我的承诺,又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

消费者维权 2019-05-21 05:4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产品质量中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上述规定:
    1、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2、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3、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 按照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销售失效、变质商品;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商品房作为商品,开发商在进行销售时,也应秉着诚信的原则,不得欺骗消费者。
  • 商家维权的情况涉及很多,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当消费者购买商家产品时,因产品质量等问题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商家提出侵权损害赔偿。侵权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而造成的他人财产、人身和精神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为内容的民事责任方式。
    侵权损害赔偿是一种适用最为普通、经常的民事责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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