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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你好。我是青岛农村的我们这要拆迁我有一套房子卖了外地的一个人11年了没过户房产证是我的当时谈好要是拆迁给我一套房子不过没立协议,现在要拆迁了我去找他,他又不承认当时谈好的那样了不给我房子了,你看我要是打官司走法律程序能赢吗?我该怎么办呀?他又不承认当时谈好的那样了不给我房子了,你看我要是打官司走法律程序能赢吗?我该怎么办呀?

诉讼 2019-02-06 10:2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拆迁赔偿房能办房产证吗,  
    一、拆迁赔偿房能办房产证。拆迁赔偿的房地产,原则上按被拆房地产的性质进行登记发证。办理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经规划国土部门或旧城改造办鉴证的拆迁赔偿协议书;  
    (4)补偿与被拆迁房地产有差价的,差值部分应提交补差发票复印件及发展商出具的付清差价款证明。  
    二、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应该提交的资料齐全的,准予办理;资料不全的,在资料齐全后予以办理。  
    三、拆迁赔偿房的登记价,一般按新建房的建筑成本登记;补交差价的,差价计入登记价。  
    四、拆迁赔偿房属于商品房地产的,发红皮《房地产证》,可以转让;不属于商品房的,发绿皮《房地产证》,不能转让。
  • 房子拆迁过户的费用主要是3%-5%的契税,81000*
    0.03=2430元 另外是印花税,81000*
    0.0005=
    40.5 如果未过五年,还有以差额交个人所得税 除了房屋价格,购房还要交
    (一)买商品房需要交的税:
    1、契税,购房总价的3-5%(不同的省市自治区税率不同),普通商品住宅减半,即
    1.5-
    2.5%。
    2、印花税,购房总价的
    0.05%
    (二)基金:
    1、房屋维修基金,购房总价的2-3%,大多数地方是2%
    2、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2元/平方米,有些地方不用
    (三)规费
    1、交易费 ,购房总价的
    0.5% 买卖双方各交
    0.25%,(住宅3元/平方米,由开发商交,购房者不用交)
    2、《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费和工本费 , 各地不一样,但是都不超过100元
    3、《土地使用权证》登记费和工本费, 各地不一样,但是都不超过100元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房屋拆迁房屋没过户怎么办解答如下:已转让出售的房屋未过户,现在国家征地拆迁。拆迁款项一般属于房产所有权人所有,自己作为购买者,可以主张所有权人把补偿款给自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房屋买卖后,开发商不给办房产证怎么办?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旦签订购买方和出售方都应受此合同约束,《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不仅负有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而且还应当承担转移标的物权的义务。因此《商品房买卖解释》也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负有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权的义务。根据其他相关法律与法规的规定,对于商品房权的转移,应当是以办理房屋权登记手续,取得房屋权证书为认定标准。   对于出卖人逾期办证行为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规定,主要包括: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队逾期办证违约金作出明确约定的,可以按当事人的约定认定及处理。党和私人之间对此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从公平诚信原则出发,由出卖人按照买受人已经支付的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商品房买卖解释》18条也规定了对出卖人原因造成办证逾期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责任形式为:   
    1、支付约定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违约金计算方法确定;   
    2、赔偿损失,该责任形式适用于买受人损失数额确定,且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或约定违约金低于损失的情形;   
    3、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已付购房款包括买受人支付的首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根据《解释》19条,由于出卖人原因导致办证逾期一年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要求出卖人承担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   值得思考的是:由于登记机关原因造成办证逾期的,买受人能否请求赔偿?笔者认为:对买受人损失应当坚持全面赔偿原则,其无辜遭受损失,出卖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办证机关亦不承担责任,买受人保护将出现真空,严重违背公平正义原则,故买受人可根据《民法通则》121条,请求登记机关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上,可以适用《解释》17条第3款,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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