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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继承的问题

老头87年病故,老太健在。居住在老头单位一套70平方的房子里。老头单位房改时老头已病故,老太出全资购买,2008年核发房产证,登记在老太名下。老头老太育有子女四人。老头家老业经老太2002年翻盖,为200平米房产,已将100平米分给子女四人名下。老太留有100平米对外出租。老太的女儿有工作,十几年前已离婚,出于同情老太让女儿回来与自己同住,母女多年不和,各买各的菜,各做各的饭。最近表现的更为激烈,老太受不了精神折磨叫女儿外出租房单独生活,老太有退休金准备雇佣保姆。女儿却赖着不走并提出要分老太现居住在老头单位70平方的这套房子,其理由是:要继承其父亲留给自己的那一份遗产。老太一人生活,没和子女在一起生活。能行吗?老太现居住在老头单位的这套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继承 2018-12-25 09: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著作权的收益是指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获得的薪酬、或者著作权转让所得的费用、以及其他情形获得的酬劳。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上述的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因此,在夫妻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将一方的著作权所取得经济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1,房屋属于你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母亲有一半份额。母亲去世后,没有遗产的情况下,房屋发生法定继承,应当由母亲的父母(如果健在)、父亲和母亲所有的子女平均继承。2,父亲在婚后,原来的房屋属于他的份额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父亲去世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也发生法定继承,由父亲的父母(如果健在)、继母和父亲所有的子女平均继承。3,继母的子女与父亲没有事实抚养关系,没有继承权。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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