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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承的一些问题事件起因:

  A于2014年3月因为肚子痛上医院,检查之后发现是肝癌,经过3个的治疗,于2014年6月5日去世。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

  A于2012年12月与妻子(简称B)结婚,为了买B房子的一般产权,2013年11月向其母(简称C)借款30W元,并留下借据,说明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日期(2015年12月31日),签名,手印。

  A去世前B(A的妻子)答应偿还10W元给C,双方婚前财产各人归各人,A借款买的房子归B所有。并答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偿还。

  AB于2013年初买了辆车,由AB出资1.9W元,C出资5W元。

  现在的问题是,以上约定本来都是亲人,为了不让A在重病期间增加思想负担,都是口头协议,现在B到时间了,不给钱。请问:您做为C的代理律师,该怎么办?

  我们考虑的几个问题:

  1、此30W借款是否可以由C起诉B,由B来偿还?不提遗产分割。

  2、单起诉借款一事,至于遗产分割,可以由B来起诉?

  3、如果B必须偿还,是由A的 ( 遗产 ) 来偿还 还是由AB( 共同财产 ) 来偿还?

  4、车辆只有A去银行取C的取款记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在遗产分割的时候提出?

  5、A的弟弟送了2根金项链(价值约1W)给AB(无证据),发票还在弟弟处,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如果B不承认,可否报警此金项链丢失?然后去B家找?

  6、在A住院期间,所有的治疗费、营养费、生活费及去世后的丧葬费,都是由C(其母)出的钱。只有医院收款单,部分有转账凭条。

  还有什么没想到的,希望您提出,或有什么本人没有描述清楚的,可以提问?

继承 2018-12-15 20:0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
    具体的应包括: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1、如果确实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一般按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原则,平均分割。
    2、比如男女双方一方获得房子所有权,那就需要支付另一方房子市价的一半。如果都支付不了的,可以变卖房产,钱一人一半。
    3、房子有没有贷款,当初是谁购买,登记在谁名下,谁是过错方等,对房产分割都有影响,还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 遗赠扶养协议的遗产分配原则:  
    (一)受扶养人的权利和义务  受扶养人享有依协议请求扶养人扶养和接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承担在世时妥善管理遗赠财产、不处分遗赠财产并将其转移给扶养人的义务。  
    (二)扶养人的权利义务  扶养人享有在遗赠人死后取得遗赠财产的权利;承担扶养照顾遗赠人,并在遗赠人死亡后将其安葬的义务。

  • 1、先将父母的遗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
      
    2、先去世的一方的遗产由他的父母(如果还在的话)、配偶和子女共同继承 ,然后再依照这种规则继承后去世一方的遗产;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 产时,可以多分。
      
    4、因为遗产涉及房屋这种不动产,通过法院判决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的时候 ,可以有以下处理方式:
      
    (1)、首先需要对房屋进行一个价值评估,然后由具有房屋所有权的人,按照 房屋的价值和对应的分配比例给其他继承人以金钱;
      
    (2)、如果没人承担起这个金钱的分配,可以将房屋交给法院进行拍卖,然后 再按照法院判定的分配比例进行现金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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