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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律师:村委会在2006年未经批准在农用地上盖房,2009年第二次全国土地普查时将该地块登记为集体建设用地,并于2016年将该房屋出售。今年县国土资源局确认其2006年盖房未经批准违法,但以已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二年追溯时效且2009年已确认为集体建设用地为由拒不拆除违法建筑。请问县国土资源局这样做合法吗?2009年第二次全国土地普查时将该地块登记为集体建设用地,但以已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二年追溯时效且2009年已确认为集体建设用地为由拒不拆除违法建筑。请问县国土资源局这样做合法吗?

房产纠纷 2019-03-02 08: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最新消息2013,  2013年7月22日,国土部召开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最新进展及有关情况汇报会议,会议透露,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经基本完成。下一步还将着手研究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各项准备工作。  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已近尾声,相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更深入、复杂。  在国土部农村土地的工作计划中,确权登记将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核心前提之一,特别是对于酝酿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地区而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临近尾声,则是一个重要进展。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涵盖范围最深入落到‘村’一级,而目前进行的农地使用权登记将具体到农民个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主体为集体土地,而使用权登记主体则包括农民的耕地、宅基地以及其它建设用地等。因此,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仅到村一级即可,而使用权登记则要深入到农民个人,且土地种类更多更复杂。  在内部会议上布置下一阶段工作任务,要求国土部进一步加大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度。要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成果,明确作为农村土地管理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基础和支撑,充分发挥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作用。特别是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地区,必须首先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管理  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包括采用出让,转让和出租等形式),并对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规定了限制条件。但至今,国务院对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办法尚未作出具体规定。即使是2002年颁布的《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是一样,规定过于笼统,有关内容和程序不够具体明确。缺乏可操作性,一旦在流转中出现纠纷,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充分保护。  如果不推行农业规模化经营,将导致很多严重后果:
    (1)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甚至处于停滞状态。由于落后的经营模式造成生产成本急剧上升,而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的比较收益下降。据统计,按可比价格计算,中国农村人均净收入从1995年起至今就处于停止不前的发展状态,而城镇居民的人均收入则每年以相当块的速度在增长,中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达到
    0.45。这不仅导致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乡贫富差距拉大,而且可能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
    (2)导致农民抛荒严重,土地资源的极大浪漫。由于依靠种地收益太低,很多农民就抛弃自己承包的土地,纷纷进城务工,但他们还得向集体组织交纳税金,这又导致加重农民负担,同时也给城市的就业、教育、交通等带来巨大的压力。
  • 违法建筑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建设规划工程许可证,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规划使用性质建设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为永久性的建筑。违章建筑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不具有合法性,即违章建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由于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原则上不赋予当事人所有权,不能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和第23条)。
  • 继承的房产出售时需要承担的税费和普通买卖而来的房产需要承担的税种一样,国家还没有开征遗产税,但继承或受赠而来的房屋在出售时,个人所得税只能按(总价-原购置成本)*20%征收。
    一、买方:契税
    1、首次购房90平米以下:总价*1%,
    2、首次购房90-144平米(套内120):总价*
    1.5%
    3、144平米(套内120)以上或非普通住宅或二套房以上:总价*3%、
    4、商业房或公司产权:总价*3%
    5、2014年5月起,取消农业户口首购90平米以下住房全免契税政策。
    二、卖方:营业税及附加
    普通住宅:总价*
    5.6%
    144平米(套内120)以下购买不足2年的,全额征收营业税,满2年的免征。
    144平米(套内120)以上购买不足2年的,全额征收营业税,满2年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
    附加是指城建税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三、卖方:个人所得税
    普通住宅:总价*1%或(总价-成本)*20%;
    受赠或继承所得按(总价-原购置成本)*20%征收;
    购买满5年且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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