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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继承确权诉讼,因为父母的房子产生了转继承,涉及曾祖父母,他们姓名资料不详,请问如何能解决要继承的是我父母留下的房子,我是家中独生女,由于父母早于奶奶、外公、外婆去世,外公外婆的份额要转继承给母亲的1个弟弟、1个妹妹、哥哥失踪未办理宣告死亡,最终由其配偶和儿子继承该份额,还有外公的父母,外婆的父母;奶奶去世后,其份额转给父亲2个弟弟,1个妹妹,奶奶的父母;爷爷健在并且愿意放弃继承,因为爷爷年纪大了,担心不能尽快确权继承的话又要产生转继承,爷爷90年代已与奶奶离婚,并且再婚,不尽快解决会增加多位继承人以及爷爷的父母也会成为最新的难题之一,因为外公父母和外婆父母的据推算应是1900年左右出生的人,资料不详,外公外婆离乡大半辈子不曾回乡,应该是找不到坟墓了,小舅舅和小姨也不了解情况,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这个继承难题吗?要是能解决,我小舅舅也能有办法继承外公外婆留给他的那一套房子了,小舅舅找过居委会,没能开出能证明外公父母和外婆父母的去世证明。

继承 2018-12-27 06: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
    1、应该先看死者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
    3、没有遗嘱的,应该确定哪些人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4、最后,才是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依据我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薛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他的大哥私自将父母的遗产房卖了,并将房款据为己有,侵犯了薛先生的合法权益。建议薛先生的兄弟姐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自薛先生他们兄妹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两年内或者自其父母过世之日起20年内,向法院起诉。
  • 房产继承是指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把被继承人所遗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一是,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
    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二是,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这是继承的第二个条件;三是,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这是继承的第三个条件。  《继承法》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我国,继承的种类通常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是指,直接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财产分配原则进行的一种继承,也是在日常生活中最基本、最常见的一种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遗嘱人生前所立的遗嘱确立遗产的继承人及遗产处理的一种继承方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继承人都必须是法律规定的继承人,不能为其他的个人或者集体。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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