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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已取得预售证的项目认筹房产后,没有签署任何协议,该诚意金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开发商退还?2014年3月份我在三亚一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认筹了一套一楼花园房,交了3万元诚意金,没有签署任何协议类文件,当时该类型房产数量不多,开发商没有定价,拖延大半年后才定价,价格超出我的预期,我要求退筹,但开发商以在取得预售证后交钱的为由不予退还,请问我们这钱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退还?

合同纠纷 2018-12-27 08: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首先你要理解什么是诚意金,诚意金即意向金,是十几年前从港台地区传过来的叫法。这在中介与买房和卖房双方签定的合同中多有体现,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中介与买卖双方之所以签定什么诚意金条款,主要是由于我们交易市场的诚实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交易主体为了各自的利益往往会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损害一方的利益。
    但从你的诉说中感觉好像是客户看上了你的房子,叫了诚意金,也就是意向金,如果你的条款中有一条是客户交了诚意金后如果卖方收取后自动转为定金的话,那么就会按照定金来处理,那么这时候你就可以不退这笔钱,如果没有的话,那么按照实际处理你应该退还。
    最好是你有当时的协议传上来,给我们看看,在给你合理建议。
  • 根据法律的规定: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也就是说,可以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要求赔偿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损失。
  • 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认购协议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开发商应当如数返还购房者定金。此外,《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发商也应向购房者返还所收取的费用。同样,如果因开发商的原因未能签订合同的,购房者也不能主张定金权利而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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