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你好,请问我哥哥去世了,留有一女孩,在十几年以前我哥哥和我嫂子离婚了女儿我嫂子带走了,现在就我和我父亲两个人了,父亲想把房子给我,房子不过户,父亲写个遗嘱,不通过我哥的姑娘,想把房子公证给我,这样可以吗,能公证吗。谢谢

继承 2018-12-15 14: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你的陈述:
    1、如房屋买卖合同是结婚登记后签订的,无论写一人还是二人名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是婚前签订的,由于买卖合同上只有你丈夫的名字,因此该房屋依法属于你丈夫的婚前个人财产;
    2、关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紧急情况),其中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同时,在所有遗嘱继承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你可以比照上述内容,判断你父母的遗嘱是否有效或者如何更好完善之。 相关法条:  《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涉外离婚公证申请人一般应亲自办理,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在办理涉外婚姻状况公证中,申请人应提供以下主要材料: 第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 第二,结婚证或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第三,配偶一方的死亡证明(由医院、公安机关以及法院等有权机构出具); 第四,婚姻登记部门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应该注意的是,公证机构在面对当事人申请事实婚姻公证的,应先要求中请人办理结婚证,否则不得出具公证。对于事实婚姻的当事人申请未婚公证的,如果当事人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公证机构可证明其未曾登记结婚。
  • 如果没有明确赠与您个人,属于共同财产,需要均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克孜勒苏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