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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怎么例财产遗嘱属个人?我现在结婚了,是独生女,父母年龄大了,因为我跟老公的感情他们不放心,想谈谈遗嘱问题,父母想怎么例遗嘱才能让他们去世后,他们名下的财产全部归我个人所有,避免日后我跟老公离婚,这部分属于我的财产被分割?听说遗嘱公证可以,可是怎么做呢,还是找律师办理?怎么比较合适,还有怎么收费的呢,谢谢

继承 2018-12-17 10:3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财产分割协议。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形成书面协议,办理离婚登记后生效,离婚协议无需公证; 第
    二、协议离婚后办理房产过户,携带离婚协议及离婚证等证件到房管部门办理; 第
    三、分割比例。分割的比例和方式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诉讼解决。最终是否能按出资比例分割,要看房产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及双方的约定。
  • 办理遗嘱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1)遗嘱是立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无行为能力人不能立遗嘱;限制行为能力人必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并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情况下所做出的遗嘱行为才是有效的。
    (2)立遗嘱人应当到遗嘱行为发生地或者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必须为遗嘱人所有,其财产的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有价证券。立遗嘱人可以要求见证人在场见证。
    (3)申请遗嘱公证人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①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②立遗嘱人处分的财产所有权的证明;③遗嘱的草稿等。
    (4)公证机关应当为遗嘱人的遗嘱内容保密。
  • 在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法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公平公正地分割共同财产。原1980年婚姻法对此项规定的表述是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
    在大多数情况下,夫妻离婚,家庭成员中未成年子女恐怕是不幸婚姻的最大受害者。
    因此婚姻法修改中特别强调了对子女权益的保障,将其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优先考虑的因素,将原条文中“女方权益”和“子女权益”的先后位置作了调换,修改为“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否要考虑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呢?最高人民法院1993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但根据本法的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考虑的因素仅是子女权益和女方权益,不涉及过错或无过错的因素。
  • 遗嘱公证的作用:
    1、在公证的过程中,会对遗嘱的内容进行审查,进过公证审查后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直接当作证据适用,无须再审查。
    2、公证后的遗嘱具有权威性,可以避免遗嘱私下被修改或者是篡改,保障继承人的财产安全。
    3、保障遗嘱人与继承人之前的权益,具有对抗其他第三方干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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