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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资是否合法,债权人能否将资金追讨回来?在1994年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该商场法人后,该商场法人向我借款5万元整,并开具了以下凭证。凭证中承诺借款期限为半年期,每个月支付2%的利息,每月的5日支付该利息,到期偿还本金。后又向我借了两次款,分别是十万元整和六万元整。都是相同的约定。但是款项借给他后,对方一直没有按照约定向我支付利息,本金也是从1994年至2015年期间陆陆续续退还给我的,截止目前还有一万未还。对于此凭证,有几个疑问,希望了解法律的朋友可以帮忙解答一下,在此感谢!一、凭证名字为“XX商场集资凭证”1、该行为是否属于企业向不特定人群集资,是否属于非法集资?2、这个凭证究竟算借款,还是算入股?3、如果该行为属于非法集资,我的利息及剩余本金还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回来?二、借款日期是1994年9月5日年1、现在是2015年了,如果这个是借条,是否已经过了时效性?2、如果该凭证过来时效性,我还能否通过法律手段追讨回我的剩余本金及利息?在1994年来说,21万是我们的血汗钱,中间无数次追讨债务都失败了,对方说我们这个是属于入股,现在公司都倒闭了,没有钱还了。但是这个人一直都在经商,并且生意越来越好。可是却连本金都没有完全还给我们。后来对方又说这个条子已经过期作废了!还自己写了一个假的条子,说之前的凭证已经过期,还模仿了我的签字,如果是我写的,我何不直接把原始凭证还给他!近几年通货膨胀这么厉害,这个钱在当时可以买10套房子,而如今连首付都付不了。当时因为朋友的原因,想一方面帮助他,一方面自己也可以得利息,现在真的是头痛。真的很希望大家给我建议,告诉我我还能追讨回来吗,我该怎么办,追讨回来甚至追讨部分回来的概率是多少呢?真心感谢!

劳动纠纷 2018-12-19 09: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2,调解法,债权人如果不想伤和气,结怨仇并迅速化解债务纠纷,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申请调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l.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况,
    2.有具体的调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等,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如借款合同,担保协议等,
    4.该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北京要账公司的受理范围,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债务人应按约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对于签订协议后债务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这是因为,贷款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而且贷款人提供给借款人的贷款金额应当符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数额,不得从中预先扣除贷款利息,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预先扣除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则要按照实际借款数额来计算。这是由贷款人对借款人担负的贷款金额应当符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数额的义务所决定的。
  • 集资,字面意思就是聚集资金。
      集资活动根据集资对象和范围的不同,而区分为“向特定对象的集资”和“向不特定对象的集资”(社会上有说法称上述两种不同的集资方式为“私募”和“公募”,但该二用语并非法律用语)。
    想了解集资的合法性就应先了解非法集资的特点。
      非法集资往往表现出下列特点: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
    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融资,是指为支付超过现金的购货款而采取的货币交易手段,或为取得资产而集资所采取的货币手段。
      从狭义上讲,融资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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