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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提出离婚,法院会怎么判我俩都是有孩子的2婚,今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的,平时没怎么接触过,通过短信和微信相互了解,为了女方小孩能尽早来我县上学,就在8月份将酒席办理,然后领完结婚证,就出去到青岛旅游了,在此过程中我感觉女方老针对我,说我小气、说话带刺等,我确实不富裕,平时很小气,回来后于他姐(女方介绍人)说了下,感觉脾气不和,后来我考虑是否继续将女方及小孩户口迁过来,一直拖到小孩上学都没去办。女方就因为小孩无法在我县上学一气之下就直接回去了(他的2个姐姐都在),并将结婚证扔进垃圾桶里,她姐姐看到了。现在她不想离,说我要离就去法院起诉离婚。我的想法是:我提出离婚,我父母给的一万元彩礼钱能否要回,还有我买的金器等,能合理的要回吗?因为她将她买的被套等都拿回了,并将我买给她的女士用都带走了,现在还是我们是合法夫妻,她有权要我家的钥匙。现在她不想离,我提出离婚,我父母给的一万元彩礼钱能否要回,能合理的要回吗?还是我们是合法夫妻

离婚 2019-02-17 18:0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法院在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转化为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 你好,彩礼是男方赠送给女方的。所谓赠送是自愿的,所以在法律上是不能要求返还。但彩礼与一般的赠予行为不同,它实际上是以双方结婚作为附加条件的。根据这一现实情况,法律规定了三种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一是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实际上并未结婚;二是双方虽然结婚,但并未共同生活;第三种情况比较复杂,即结婚前给对方彩礼,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的。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中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同居,则可以要求归还彩礼。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3年,过期也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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