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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存续期间财产分割协议书没有公证有效吗?男方提出离婚在夫妻感情存续期间签订的一份离婚协议书是如果男方不管是什么原因向女方提出离婚后所有财产都归女方所有,协议书没有公证有效吗?

离婚 2019-02-14 16: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反对离婚,坚持离婚一方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离婚目的。关于离婚协议书的问题,在一方反对离婚的情形下,即便写好了,对方亦不会签字,所以还是无法实现离婚的目的。如果双方就自愿解除婚姻关系达成一致意见,关于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抚养权归属、共同债务的承担等问题,该协议只要体现双方上述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即体现了协议的核心,并经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随后持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近期免冠同一底版合照,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
    2、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审理查明,双方已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必要处置的,发给离婚证。
    3、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先由有关单位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B、家庭暴力、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C、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E、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依法宣告失踪,另一方发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1条、32条

  • 1.原则上婚前一方的债务不会转移到婚后的另一方,但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某些情况婚前的单方债务会可能变成双方的共同债务,如:
    (1)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使用的;
    (2)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的;
    (3)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等等情形。
    2.同时根据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婚姻法》从保护妇女、胎儿、婴儿的合法权益出发,提出了限制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性规定,这是因为妇女处于怀孕期、哺乳期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会增加妇女的精神和经济上的负担,严重损害妇女身心健康,影响胎儿的正常发育和婴儿的健康成长。一般来说,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或者分娩后一年内不得提出离婚。
  •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虽然这里是指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且离婚的事实已经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才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但我们仍可从中看到最高司法机关对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条款的效力的有条件的确认,即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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