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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由放弃继承的姐妹做为证明人可以吗?我们姊妹三个,二女一男。老父亲己不在,老母亲健在,房本是老亲的名字,现母亲想立遗嘱,一姐一妹两表示放弃继承,遗嘱由她们做为证明人可以吗?遗嘱由放弃继承的姐妹做为证明人可以吗?一姐一妹两表示放弃继承,遗嘱由她们做为证明人可以吗?

继承 2019-01-15 10:0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立遗嘱的问题,解答如下: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3.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的选择,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1,放弃继承公证应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配前办理。
    2,可以在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时一同办理,也可以单独由继承到公证处办理。
    3,需要继承人本人亲自办理,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在声明中写明放弃继承的遗产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我国财产继承发生的根据有三种方式:一是法定继承;二是遗嘱继承或者遗赠;三遗赠扶养协议。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适用效力是不平等的,继承开始后如果立有遗嘱的,应先按着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这充分反映了立遗嘱的被继承人处分自己死后财产的意志和愿望合理地使用权遗产得到处分。
  • 遗嘱是一种发生在生前却在死后才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特征是其他任何民事法律行为所不具有。法律对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规定时间是起于出生止于死亡。当然人死亡之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也终止。
    判决书是法律文书,而公证书仅是通过司法证明的证据。判决书的法律效力大于公证书。判决书不用另行公证。  相关法律知识:  第十八条 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
      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的上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第十九条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之前,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
      遗嘱人提供或者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条件或者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合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条件的,公证处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并将其复印件存入终止公证的档案。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之后,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完成公证遗嘱人的制作。遗嘱人无法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的,可依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遗嘱原稿的复印件制作公证遗嘱,遗嘱原稿留公证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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