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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胡俊霞 大儿子:王红旗 二儿子:王红标

事情起因:父亲:王铁山去世!开始分家!

大儿子三间房在西,二儿子三间房在中间,老人两间房在东,并排! 二儿子盖房把老人的两间房!拆除,并答应,拆了给老人盖,或者不用大儿子管保证有老人住的地方! 在王铁山老人去世后,经村里总理调解,二儿子答应把他用3000购买的王红旗跟王红标门前的一块空地给分给对这王红旗的一半的给王红旗,并签有协议! 老人的两间房算是给王红标所有!

老人在王红标的住房住!

四个月后,王红标又找村里的总理要求继续分家,老人赡养问题,一人一年或者半年,王红旗不答应因为,王红标拆了老人的房,应该给老人住的地方!王红标咬住,把他三千块钱购买的地方,已经分一半给了王红旗,住的地方应该平均!后经村里的总理说和,出了一个方法!由王红旗出四千块钱!然后王红标负责去给老人盖两间房!初步答应方案!

在第二天,王红标说,这么不行,又想安以前的方发,先让老人在王红标的地方住。大儿子王红旗,说必须盖这两间房,既然要求重新分家,就从头开始分,拆两间盖两间理所应当,最后村里调解不了!

如果走法律程序,就现在这个情况!法律会给予怎样的判决!以前签的那个协议是不是可以推翻,重新分! 会不会判出二儿子王红标履行盖房义务!大儿子答应只要盖上房!会该怎么尽孝怎么尽孝,以前的给门前的半块地不要!法律会如何判决!谢谢老人:老人赡养问题,这么不行,最后村里调解不了!

如果走法律程序,法律会给予怎样的判决!

调解 2019-05-08 10:5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有遗嘱按遗嘱分配遗产,没遗嘱按法定继承,父母、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分家单是生前处分财产,已经分割过户到子女名下财产不再属于遗产范围 《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赡养费的给付内容分六个方面:  
    (一)老年人基本赡养费;  
    (二)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  
    (三)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  
    (四)老年人的住房费用;  
    (五)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  
    (六)必要的保险金费用。
  • 分家协议书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立约人的姓名,在家庭中的辈份称呼;
    2、分家的理由、原因和目的;
    3、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合意以及对原家庭债务清偿的安排;
    4、分割后的财产细目及其所有人姓名;
    5、证人姓名;
    6、立约人、证人签名盖章;
    7、立约的具体时间及执行日期
  • 老人与法定继承人不需要签订赡养协议。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履行赡养义务是法定的,是硬性规定,不需要老人与法定继承人以赡养协议形式再确定。
    如果老人立遗嘱,在确定继承人的同时,附有继承人义务的,该继承人应当履行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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