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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山东济宁的。我最近想买房子。但是我看的这个房子是回迁户。名下有好几套房子。没有房产证。需要5年才有房产证。我现在就想问下。如果买这个房子需要注意什么。如果不能过户怎么办?如果到时候房子主人又反悔不过户这种又怎么办。可以公正吗

房产纠纷 2018-12-16 18: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未进行产权过户,产权仍然属于原产权所有人所有,产权过户成功则变更产权所有人,卖家后悔已无法改变事实。  国家实行不动产的登记制度,规定住房产权属于房产证登记人合法所有,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协议和公证,不代表住房产权发生转移。只要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住房还是原房主合法所有。  《物权法》规定: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 有房产证后买卖合同一般就用不上了,但建议还是保存吧。房屋买卖合同就是一般的买卖合同,是债权行为,根据合同法和相关的民法通则等法律调整。一般来说,房屋买卖合同的作用在于能够证明您的房产证存在的合法性,因为物权关系的存在的基础在很多情况下是债权关系。
    先有买卖合同,后有房产过户。这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第一个作用,就是证明产权合法性。
    房屋买卖合同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那就是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证明,是索赔的依据。当然,一般情况下是看不出来这个作用的,但是出事的时候就有了。
    比如说您买房之后对面积进行实地测量,或者您卖房的时候购房者对面积进行实地测量,发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那么合同就可以作为索赔的依据。
  • 在房屋给付判决或调解中权利人在义务人拒绝配合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情况下,是当事人直接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还是向法院申请执行,由房屋登记部门凭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办理呢?各地房产部门和人民法院做法不一,有的地方的房管部门仅凭法院的裁判文书和权利人一方的到场签名即可将房屋过户,笔者倾向于由房屋登记部门凭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办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这是人民法院就办理产权过户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明文规定。
    如果仅凭法院的裁判文书和权利人一方的到场签名即可将房屋过户至权利人名下,则该条规定就无从适用。而且与当事人仅凭法院的裁判文书和权利人一方的到场签名即可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相比,由人民法院向有权机关发出协助执行手续的过户方式,更能体现诉讼、执行效率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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