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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2003]岸证字第10020号继承人;叶飞,男,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出生,住武汉江岸区四道街127号??????叶意华,女,一九八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四道街127号。??????夏三荣,女,一九五五年二月二十一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四道街127号。??????叶旭珍,女,一九四零年三月四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华康里12-4号。被继承人;叶长林,男,一九一九年出生,生前住住武汉市江岸区四道街127号。????????陈元英,女,一九一七年十月二十日出生,生前住住武汉市江岸区四道街127号。??????查被继承人叶长林,陈元英分别于一九七三年,二00一年二月十四日死亡,共同遗有住武汉市江岸区四道街63号(现127号)房屋一栋。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其子叶炎明已于二00一年八月七日死亡。上列继承人叶旭珍系被继承人之女,夏三荣系叶炎明之配偶,叶飞,叶意华系叶炎明之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之遗产应由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之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现叶旭珍,叶意华,叶三荣声明自愿放弃继承权,为此,上述属被继承人的房屋遗产由叶飞继承。??????????????????????????????????????????????????????????????????????????????????????????????武汉市江岸区公证处?????????????????????????????????????????????????????????????????????????????????????????????????????????公证员;王晓先?????问:(1)公证书中的有一位自愿放弃继承权(叶意华)缺席情况下形成,此公证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公证完毕后,公证员没有给(叶旭珍)本人亲笔签字的公证书原件?????????(3)2014年诉讼过程中叶旭珍依然看到的还是复印件,还没有拿到有自己签字的公证书原件?????????(4)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公证书有无法律效应?????????(5)在法庭上能否推翻这份公证书?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公证书中的有一位自愿放弃继承权(叶意华)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公证书有无法律效应?

继承 2019-05-14 12: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接谈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 由于放弃继承是继承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此作出特别规定:  
    一、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时间,应当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并对接受或放弃遗赠作了相应的规定“受遗赠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  
    二、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即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的,视为其自继承开始就放弃继承权;不但对遗产不享有权利,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不承担义务,而且对遗产的孳息也不享有权利。  
    三、放弃继承一般不允许翻悔。放弃继承权,是指继承开始到遗产分割之前的这段时间内,放弃自己已取得的继承遗产的权利,完全自由地表示自己不愿意处于继承人的地位。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不必经过人民法院的批准或其他继承人许可。倘若允许撤回,不仅会影响遗产分割的进行,而且不利于继承关系的稳定,不利于公民的生产和生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四、继承人因不愿履行法定义务,如不想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不愿承担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等原因而表示放弃继承的,必然损害他人的利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五、被放弃的继承份额的处理。被放弃的继承份额就在参加继承的继承人中分配。如果表示放弃继承的是遗嘱继承人,则放弃的份额应当转归法定继承人继承。
  • 我国《继承法》对放弃继承权有严格的要求:第一,放弃继承权,一般应书面声明。第二放弃继承权,必须在遗产分割以前。第三,继承人表示放弃,必须书面声明或直接由继承人作出明确表示,并经有关组织证明或公证机关公证。
  • 所谓继承遗产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由于放弃继承是继承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此作出特别规定: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时间,应当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并对接受或放弃遗赠作了相应的规定“受遗赠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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