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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到医院就医,医院医病救人并收取一定的费用无可厚非,但如果由于医院的过错或失误造成患者的产生新的病情,医院就应该积极主动地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补救,而不是以不负责任的态度糊弄病人及家属继续昧着良心骗钱,如:2011年1月17日23点左右患者因呕吐到某医院就诊,门诊为肠梗阻,1月18日患者入住医院外一科住院部,值班医生当时要求进行手术,患者家属考虑患者年纪大,要求保守治疗,值班医生采取肠胃减压的措施患者安然入睡。1月19日医院给患者进行胸部拍片,拍片的医生建议做CT,治疗医生没有重视只将胸片给家属而没有将胸片的诊断报告给家属。1月20日上午10点左右,患者发烧,护士马上通知值班医生,医生安排注射一针柴胡注射液,而没有到现场对患者进行检查。1月21日治疗的医生安排进行肠部拍片,肠道正常,医生告知家属患者可以进流食,没有检查患者肺部。1月22日由于患者发烧,医生安排做皮试,使用头孢硫迷治疗患者发烧的病情,连用三天,患者连烧三天,医生没有对患者的肺部进行检查。1月25日,在家属强烈的要求下,医院才进行会诊,会诊要求做CT,CT出来医院外一科主任告知家属患者肺部严重感染,要求进行气管切开手术,家属不同意并要求转内科或转院治疗,外一科主任不同意。1月26日外一科主任告知家属患者的各项指标不正常,需要立即进行气管切开手术,并忽悠家属说:“小手术,三五天就好”,手术后患者走上不归路。请樊正根律师,在患者入住医院一周后肺部严重感染,仅仅凭患者入院记录上院方伪造的一句“遂加强抗炎症治疗”就能够证明院方在1月19日就对患者的肺部进行了治疗吗?而院方的临时医嘱和护理记录上反映,院方用药从1月18日到21日都是一样的,22日到24日也是一样的,25日用药有庆大霉素、病毒唑和地迷等药,在CT出来以后这几样药就没有用,同时做痰培养,这如何解释?作为律师如果在律容许的范围内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是无可厚非的,如果违反律师法有关规定,对于这样的律师,请问樊正根律师我们老百姓如何维权?

综合法律 2019-01-07 11:0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按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现了医疗损害的行为,作为患者和医院都有三条路可以选择,这就是协商调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诉讼。
    协商调解就是医患双方对可能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进行商议,并在有关中间机构的主持下根据损害事实和有关的规定对赔偿金额和其他事宜达成一致。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是在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主持下,由相关的专家对医疗损害的事实作出鉴定,明确具体责任并对赔偿等作出结论。
    诉讼就是针对发生的医疗损害情况,由患者到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主张由医疗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如下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医疗事故鉴定所需资料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 按相关法律规定,医生不经病人同意改变手术的行为违反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对患者受到损害的事实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医生失误导致患者受损害由医院承担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建议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依据鉴定结果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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