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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五月底工厂搬迁的情况。公司想终止与我的劳动合同。我于2014年2月进入工厂,并签署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合同。去年10月我生了一个孩子。去年11月,公司要求我在产假期间签署终止劳动合同的协议。本协议终止日期为2017年7月31日。据说合同签订后,公司将补足半个月的工资。当头三年的合同在今年2月到期时,公司要求我续签三年。现在我休完产假就回去工作了,哺乳期还没有结束。根据国家规定,公司将支付两倍于哺乳期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但公司说我去年签署了终止劳动合同的协议,当时只支付服务年限的补偿金,而且哺乳期也不会得到补偿。公司这样做合法吗?在最初签署协议时,该公司没有告诉我们,在签署协议后将不会有哺乳补偿。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了协议。签署的协议一式两份,公司没有给我们看。在这种情况下,我现在可以要求哺乳补偿吗?

劳动纠纷 2022-03-10 16: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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