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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男方大学同学自由恋爱,于2008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婚前由男方父母出资为他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属男方名,婚后我和男方一直两地分居,但感情稳定、收入自收自支。我于2012年12月14日生下儿子,男方在2013年1月初(我坐月子期间)突然以性格不合提出离婚,协议将儿子、房子都给我,并按时支付抚养费用,由于我对男方尚有感情,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不想离婚,便没有签订协议。之后,男方便想尽办法逼我离婚,在我做月子期间,多次用言语侮辱我,在我搬出家后,还用发短信、发邮件、打电话等多种方式对我进行侮辱。由于男方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外赌博欠了钱,他多次逼我归还儿子满月礼钱(提出离婚前,全家商定的将儿子的满月礼钱放在我这,由我保管)和住院生产费用,并停止向儿子提供抚养费用。现在我带着儿子独自生活,租房子住,男方对儿子不闻不问,也不支付任何抚养费用!1.?在不离婚的前提下,能起诉让男方支付抚养费用吗?2.?如果离婚,除争夺儿子的抚养权外,我能争取到什么补偿吗?并按时支付抚养费用,不想离婚,能起诉让男方支付抚养费用吗?我能争取到什么补偿吗?

离婚 2019-06-04 16: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第一,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第二,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第三,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子女抚育费可以采取以下的给付方式:一是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这主要是指有固定收入或虽无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当收入的父或母,应按月给付;从事农业生产或收入较高的父母,可按季或年给付;特殊情况下,也可一次性给付,如当事人有充分的经济能力,有条件一次性给付的;对于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同胞的离婚案件,对子女的抚育费一般都做一次性给付的处理,以免日后发生执行困难。
    二是以物折抵。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确定的子女抚育费所要给付的数额,用归属与无经济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财物,以相当的数额,折抵抚育费,交付抚养子女的一方。
  • 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配,会照顾女方、抚养孩子一方及无过错方。孩子抚养费以实际花费为主,一般不超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
  • 你好,孩子抚养权,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但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有权探视并支付抚养费。
    抚养费标准,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的,由法院根据孩子实际支出、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双方经济状况综合认定。
  • 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子女抚养关系变更后,由男方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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