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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曲阜市四张曲村民,村里具体情况如下:本村在未征集党员及村民意见的情况下,村支书私自与乡领导.开发商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土地用于商品房建设及农村搬迁社区。签订完之后也未在村内张榜公布补偿事宜,2013.8月把村内土地收回之后,直到现在上级也没有拿出解决方案,老百姓怨声在道,村民现在集体签字不同意出让本村土地,请问老师,这种情况应该如何解决?谢谢土地用于商品房建设及农村搬迁社区。村民现在集体签字不同意出让本村土地,这种情况应该如何解决?

综合法律 2019-01-22 14:0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农村土地纠纷首先应该找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果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土地招标出让程序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有意向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  
    三、现场踏勘、答疑和标前会议;  
    四、成立评标委员会;  
    五、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六、投标、开标、唱标;  
    七、评标会。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审议,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八、确定中标人;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十一、签订协议。中标人按照《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签订有关协议;  
    十二、公布出让结果。
  • 土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指的是,出让人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约定未到期的情况下,提前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而回收土地使用权。  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对土地使用权提前回收的关规定中: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从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出发,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土地使用权提前回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公共利益需要是指国家为经济、政治、军事、文化、卫生等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将土地使用权收回。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新的城市规划的实施,需要对旧城区进行大规模的改造,需要重新调整和安排城市各个区域的土地的使用,为配合旧城区改建,国家要调整使用土地,收回或重新安排一些单位和居民正在使用的土地。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消、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土地使用权的提前回收,其前提条件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
  • 开发商应进行补偿,签订房屋拆除补偿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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