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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公司的劳动仲裁胜诉了,裁决书判决公司支付我一笔费用,且规定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未注明是“工作日”)内如果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即生效。这份裁决书送达公司的日期是11月12日,即公司要上诉的话应该在11月27日之内向基层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12月17日我到基层人民法院查询是否有起诉,发现对方有起诉,并签收了起诉状副本和传票。我查询到公司是于11月27日向中级法院(注意:是中院,而不是基层人民法院)EMS寄送了起诉状,且EMS记录显示这份EMS是在11月28日才到达中院,应该是中院转给基层法院的,我查到基层法院的立案审判流程表显示:“收到诉状日期为12月5日,立案审批日期为12月5日”,我认为12月5日很明显已经超出了起诉期限。起诉状未注明我的联系电话和实际居住地址(公司故意所为),法院直到12月17日(即立案后12日,已经超出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的规定)。我想知道的是:1.?我是否可以以超出起诉期限起诉为由,申请撤销立案,从而争取到劳动仲裁裁决的生效,继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2.?我是否可以申请因未能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未送达起诉状副本而申请撤销案件,从而达到劳动仲裁裁决生效的目的?3.?具体应该怎么去做?有些什么手续或者途径可以达到上述两个目的?从而争取到劳动仲裁裁决的生效,继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从而达到劳动仲裁裁决生效的目的?

仲裁 2019-05-19 15:0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书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撤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 关于劳动仲裁裁决的期限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2、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 以下情况下业主可通过起诉维权:
    一、物业起诉业主物业费是可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物业管理条例》维权的。
    二、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十五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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