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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3年8月25日经中介与甲方签订了《广东省惠州市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适用于二手楼买卖),甲方将一份《商品房预留协议》以35万的价格转让给我。2013年9月1日《商品房预留协议》在开发商处更名后,我从银行转账35万元到甲方帐户。当时开发商开了“20万元收据”(房子总价款)给我,甲方纯赚15万元。《商品房预留协议》上注明“如果2013年12月31日前不能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则赔偿违约金2万元整。????后查该商品房预售证于2013年8月29日过期,至今未能与开发签订正式合同,今年6月由于开发商与民间借贷纠纷,该房子被法院依法查封。而且开发商已经没钱,楼盘已经停工。其实在2012年起该楼盘就出现问题,延迟交楼,这都是后来才了解到的。????现在我钱房两空,我该起诉谁?是起诉三方(中介、甲方、开发商)分别要求退款,还是起诉中介和甲方要求甲方全部退款?哪个比较有利于追回我的款项?不甚感激!

房产纠纷 2018-12-28 07: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违约金在法律上没有统一的规定,要根据双方在购房合同中对违约金的约定来进行计算。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计算方式的,则可以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于多数情况下是分期支付房屋的价款,这种作法类似于分期付款买卖,但它不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其原因有三:
      一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必须交付给买受方,这样才能实现买受方的经济目的。
    可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现实存在的物。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作为标的物的商品房尚不存在或尚在建造中;
      二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买受方在接受标的物后,尚有二期以上的价款需要支付;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既可以在取得房屋前一次性支付房屋的全部价款,也可以在取得房屋前分期支付价款。
    前者是在取得标的物之前的分期付款,而后者是在取得标的物后的分期付款;
      三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功能在于出卖方向买受方融资,以满足买受方资金不足的需要。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功能在于买受方向出卖方融资,以满足出卖方资金不足的需要。

  • 1、一般开发商延迟交房的违约金,按每日2%—5%计算,法律没有强制规定违约金的额度,这个是一般性的操作;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应当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逾期违约金支付,期间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开发商承担举证责任.针对你们之间的违约金条款,双方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
    延期交房,通常在购房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此种情形的违约金计算方式。
    购房合同里,延期交房的违约金计算通常有两种,按日计算利息损失,或者直接固定违约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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