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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7日6月17日,县土地部门在一个月内以同一个政府批文颁发了一个国有土地使用证和一个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2年3月27日县政府以指界不清,四至不明,权属存在争议,属错登记依法予以注销。注销该证后既不告知该证的实际持有使用人,也未换发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将该证载的0.21亩土地于2009年10月20日收储后挂牌出让给开发商。2013年4月国土部门将证载的0.21亩土地又给开发商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13年7月11日当事人诉讼到中级法院,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当庭法庭支持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谁知当事人于9月26日从律师手中接到行政判决书时就傻眼了,中级法院以《土地管理法》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没;让是,符合利用土地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本案中勇来玻璃钢制品厂所使用的土地原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为政府批准的国有土地)虽然依法取得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但非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而是与当事人签定买卖协议的方式转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当事人并未合法取得原属于证载的土地使用权。注销该证的行政行为并未侵犯原告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依照最高法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在不调解、补偿损失换发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注销该证程序违法等情况下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中院明知注销该证存在争议违法,而不予纠正,反而支持政府的错误行为。更为可笑的是把一个国有土地证和一个集体土地证(应为国有证)都认定为集体土地使用证,且以农民集体土地权不能转让为由判决驳回,难道说法院又出现了第二个花眼法官了吗?求高端权威律师回复。

房产纠纷 2019-01-02 10:4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办理对象  城镇土地使用登记发证的范围包括城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和城镇其他用地,它是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后的变更土地登记,发证对象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企业。  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进行发证登记并且两者权利主体一致,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二、、如何办理国有土地证转个人使用权  在城区,现在没有国土证?如果是的话属于历史用地补办的情况,要先去所辖的国土所填表,然后经居委会同意,国土所测量出地籍调查表,再到规划局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最后将材料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即可。注意,必须本人携带身份证前往办理。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  依法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成为中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者。  按照土地用途不同使用期限也不相同。  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七十年;  工业用地五十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期限为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使用期限减去该土地已经使用的年限,剩下的年限就是可以使用的年限,到期后可以申请续期。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部分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
  • 集体土地使用证能否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可见,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才需要给使用权人发给土地使用证,发证机关为县级或者市级土地管理部门。
      集体土地使用证能否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才旦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除外。
    ”  根据这一规定,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只有一种情形可以例外,就是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
    这种情形是指乡镇企业破产、兼并,企业的资产(包括厂房等)发生转移而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如果土地上没有建筑物等设施,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将不允许转让,也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 土地使用证是非常重要的物权,不按合同办出土地使用证就是开发商违约和对业主“权力”的侵犯。国有土地使用证不仅是住宅不动产的物权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组成部分。
    (一)可以有效保护不动产产权的完整性。
    缺少《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的“物权”不完整。因为《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这说明房地产的“物权”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方面。
    业主买的房地产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现在开发商只把房屋所有权给了业主,而土地使用权没有交给业主。
    (二)可以保证房产转让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效力。
    缺少《土地使用证》,房地产的转让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业主不拥有法律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
    (三)可以有效体现房地产的实际价值。
    缺少《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价值严重缩水。按照《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一条规定使原本只有70年寿命的住宅,得到“自动”延长。
    使“住宅”的传世私有财产性质,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但是如果买的房子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就没有土地使用权,更不能“传世”,这样的房子还有多少价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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