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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接到一个郑州的电话,说是公安局的,有个案件需要我配合,然后跟我核对身份证号码,说的身份证号码是我的,说他们抓到一个毒品犯罪集团,搜获一张光大银行卡,是由我的身份证办的,可是我并没有办过光大的卡……之后问我旁边是不是有人,我说没有,他说他听到有人在说话……态度非常的不好,因为上次我也接到其他地方公安局的电话说需要配合调查,要核实身份证号,我当是骗子,直接挂了电话,如果是骗子,会不会有什么事啊?说他们抓到一个毒品犯罪集团,可是我并没有办过光大的卡……之后问我旁边是不是有人,会不会有什么事啊?

综合法律 2019-02-07 19: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贩卖毒品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2.两罪在主观方面均表现为故意的罪过形式,过失均不构成上述两罪。但是,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在主观方面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贩卖毒品罪的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十分明确,就是为了实施贩卖行为,其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大多是营利,即通过犯罪行为来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并不明确,具有模糊性或者说不可查证性,亦即其目的具有潜在的多样性和当前目的不可求证性的特点,其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可能是多种多样的。
  • 毒品犯罪也可以判缓刑,只要符合条件。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了判缓刑的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毒品犯罪行为的种类:
    1、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且应从重处罚;
    2、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成立强迫他人吸毒罪;
    3、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属于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
    4、非法持有毒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都有数量要求;
    5、非法持有毒品的,不限于本人持有,还包括通过他人持有;
    6、持有毒品者而非所有者时,无须知道谁是所有者;
    7、因贩卖而持有毒品的,只需定贩卖毒品罪一罪即可,无须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8、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即使没有牟利目的,也成立贩卖毒品罪;
    9、甲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数量较大毒品委托给乙保管时,甲和乙均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10、行为人对同一宗毒品既走私又贩卖的,在量刑时无须重复计算毒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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