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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如下:?在我奶奶去世后(2001年4月去世),我父亲与其他兄弟三人签署了一个协议,协议内容如下:??由我父亲完成对我爷爷的生老病死送终,其他兄弟三人则承诺放弃房子的继承权。并签字(但我父亲、爷爷均没有在协议上签字,只有其他兄弟三人签字了),协议签署1年后,我爷爷才去世了。争议:现在房子要拆迁,涉及到补偿。???其他的三个兄弟认为:这个协议是在我爷爷去世前签署的,属于无效的。原因如下:???其一: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也就是说,只有在父母去世之后,他们三人才能放弃继承权,否则其放弃的行为是无效的,他们三人仍然享有继承权。???其二:放弃继承权不能以不承担赡养义务为条件。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它不会因为任何人的约定而消失。所以,协议中约定的条件属于民法中所谓不可能发生的事实,这样的协议属于无效合同,??其三:当时爷爷健在,他却没有签字,我父亲也没有签字,协议的认可存在瑕疵??其四:即使协议有效,那么根据协议的约定,是对爷爷的养老送终,由我父亲完成,那么对于奶奶那份遗产,他们兄弟三人依旧有权继承,并占房屋赔款的30%左右。请问针对以上的情况,我父亲能请求法院判决协议生效,判房子归我父亲所有吗?

继承 2018-12-30 13:2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般地说,养子女应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但《继承法》同时规定,在一定的情况下,养子女是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的。对于这种情况,《继承法》的规定是,“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这就是说,养子女如对生父母抚养较多,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获得适当的遗产。
  • 子女的遗产,有遗嘱的,遵循遗嘱;没有遗嘱的,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子女遗产的继承权。
    《继承法》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在办理放弃遗产继承权公证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以下是对放弃遗产继承权公证申请、提交材料的介绍,并附上《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的格式:  
    一、必须由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亲自去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  
    二、申请办理时需提交一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有关所要继承的遗产的证明,如房产证等。  
    3、申请人和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  
    4、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须在公证机关公证员面前当场书写并签名)。  
    三、申请人填写放弃继承权公证申请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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