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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了一家内衣店,几次对导购小姐说要纯棉的内裤,对方服务态度良好,所以就选了三条她说的材质是纯棉的内裤,后来看见一件睡衣,对方也说是纯棉的,就买下了,想了想需要替换,我就又买了一件,回家后把吊牌剪了准备洗洗晾后穿,却发现内裤里面封着字,说明内裤材质主要是锦纶,和其他人工材质组成,包括睡衣也是聚酯纤维和粘纤组成,于是当天就去了内衣店准备退货,但导购小姐强词夺理,说商品大部分都是棉的,只是没有写出来,还一直让我摸试试,问题是我很仔细的看了她们卖的内裤和睡衣里面写材质的地方,都没有棉占据,都是百分几十的人工材质组成,而且我也不是专门学这个的,根本不知道棉和其他相近的材质摸起来有什么不同,但导购小姐一直如此重复,不厌其烦,我说:“只要你们这里的其他商品有80%棉成分的,我可以换。”小姐拿了条内裤说这就是100%纯棉的,我一看内裤的材质表分明写着面料聚酯纤维和粘纤占百分比,只有里裆才算是100%棉,如今这个社会只要是拿出来卖的内裤,里裆都是100%纯棉,我很气愤,拿出小票来问她们到底退不退,她们说不能退。请问我这样的情况该如何处理,说真的,睡衣和内裤加起来也才两百多块的东西,我既然买都买了也不是专找人麻烦的,问题是明明当初我一进店门就问有没有纯棉的内裤,导购拿给我后我当时没在吊牌上看见写成分的,就又问了一次是不是纯棉的,之后也是确定过几次,她都斩钉截铁的回答我是纯棉的,但买回来确实人工材质组成,这样的商品穿了是对自己健康有害,不穿又浪费钱,我只能选择退货,后来导购一直拉拉扯扯不给我准话,我想着本来吊牌都被我自己剪了,虽然她们厂家可以再装一个,但毕竟是麻烦她们了,都同意说材质占80%棉就退货,结果导购就拿个只有里裆是纯棉的化学内裤敷衍我,并且小票我都保存完好,包括有一件睡衣的吊牌也没剪,她都不给我退,明明她们自己的小票上都写着七天内退货的,现在不给我退是什么意思?想问问律师我该怎么做才能维护我自己的权益,这样的情况我可不可以退货呢?

综合法律 2018-12-17 14: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协商不成,立即到消协投诉或者到法院起诉,以欺诈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打折商品可以退货吗?   商家在店堂告示、购物凭证上注明特价商品、服务,不退不换,不实行或者减轻“三包”义务等行为,属于商家通过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这是无效霸王条款。特价商品不同于处理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除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其他商品、服务应当具有正常使用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同理,特价商品、服务需要退换的,也应按照正价商品、服务的规定处理。消费者维权可以到当地工商、价格部门投诉,通过消委会协商处理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和商家在买卖活动中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接受不平等的规定,商家在打折促销广告中大加宣传,并称最终解释权归其所有,仅是一厢情愿。
    商家作为市场交易主体中的一员,本身并不具备制定某项规则的权限与职能,只有当其解释符合《民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并与消费者之通常理解相适应时,法律才认可其效力;而一旦商家的解释竭力偏袒自身利益而损害消费者权益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给消费者造成误解的,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协会进一步称,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保证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是消费者定做的;二是鲜活易腐的;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此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为您介绍相关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八条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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