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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接到电话说我有一个包裹是来自云南,里面有300g毒品,然后叫我打缉毒大队电话报警号码是02861196110.然后打通这个号码后叫我去银行取款机旁照相。以对比我与犯罪分子在取款机旁留下的画面是否一致还叫我打了款。我是不是被骗了?然后叫我打缉毒大队电话报警号码是02861196110.然后打通这个号码后叫我去银行取款机旁照相。是否一致还叫我打了款。是不是被骗了?

银行 2019-06-10 19:5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分别就犯罪认定的情形和程序上进行了明确规定:
      
    1、《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 可以。 报案应到犯罪地公安机关或就近先到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经济诈骗案件应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一般是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受理。受害人报案时或在立案审查期间,应提供相关证据或证据线索,并在立案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
    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或控告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
    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或控告。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控告。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1.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贩卖毒品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2.两罪在主观方面均表现为故意的罪过形式,过失均不构成上述两罪。但是,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在主观方面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贩卖毒品罪的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十分明确,就是为了实施贩卖行为,其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大多是营利,即通过犯罪行为来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并不明确,具有模糊性或者说不可查证性,亦即其目的具有潜在的多样性和当前目的不可求证性的特点,其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可能是多种多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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