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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有两姐妹,父亲以过世,母亲再婚,现在已分户,我和母亲一个户口,姐姐以结婚十年,有两个孩子,村里有一百多户人家其他有两个子女的都分了两个宅基地,就我家没分到,而且有些是三个子女的都有分,我们去找了村里的队长解决,他说没土地了,不给分,现在村里不分给宅基地该怎么办?

继承 2018-12-20 15:2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相关的行政规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 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 分户的条件及手续,可以参照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分户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本人成年且经济独立;  
    2、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之间与父母之间不分户;  
    3、不与户主居住在一处,拥有单独住房且有明确的门、户、牌住址;  
    4、乡、村、组同意分户的证明。  
    二、办理户口分立时,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乡村组同意分户的三级证明,证明上需加盖公章,加签经办人姓名;  
    2、以本人名义提出分户申请,并提供本人签名的分户申请书;  
    3、本人的房屋产权证明(农村建房审批表或房产证);  
    4、到民政部门申请房屋明确的门、户、牌住址。
  • 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屋主只有使用权,没有个人产权。所以只能分割房屋(使用权随房屋走),而不能单独分割宅基地。 根据《华民共土管理》第八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及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管理意见》规定每农户能申请处宅基特定宅基仅限集体经济组织特定员享使用权特定村民申请取宅基自建房其卖、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农村购置宅基村民卖、租宅基住房再申请宅基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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