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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您好,我与家人共4人在家里接收幼儿进行国学读经活动,但不是幼儿园资质,属在家举办的半公益性质的弘扬传统国学经典文化的活动。对幼儿我们仅收取场地、餐饮、教材、设备设施等分摊的赞助费用(助学金),我与家人本身的收入却很低。常有入不敷出的现象。8月3日3点半左右,我与爱人外出不在家,有姐姐和阿姨在家带领10多位孩子准备吃下午午点,有孩子安安(3岁)与雷雷(6岁)在走道上发生推攘,阿姨在洗手间见到立即发话制止,但雷雷动作非常快速的推倒安安,安安乳牙磕断于门框,姐姐与阿姨立即帮安安用盐水处理伤口并抚慰孩子,当孩子情绪稳定后查看伤情无大碍后,姐姐和阿姨还有些个热心孩子仔细寻找断落的牙齿,经仔细寻找未果后继续用餐和进行读经等活动,安安与其它孩子一起共进晚餐后约5点半左右,安安父亲来接孩子,姐姐立即将孩子发生的事故情形告知家长,并由阿姨陪伴两孩子及家长前往医院治疗。次日,我赶回家里后立即找到在医院的两当事人孩子和家长,并带领他们到牙医机构拍片检查,牙医机构确定孩子乳牙牙根与牙胚健全,在6-8岁换牙期可长出恒牙。此后安安家长要求我们与雷雷家长赔偿医药等费,请问我们有责任赔偿吗?若有,该承担比例多少?其中涉及的法律条款有哪些?恳请各位律师施与援手帮助我们解决疑虑。谢谢了。

劳动纠纷 2018-12-19 18: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幼儿园有过错的话,进行适当赔偿,没有过错不赔偿。至于家长说要什么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等,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家长方要打官司,幼儿园方绝对不会承担像孩子家长那样“狮子大开口”式的赔偿,但要适当给予赔偿。只要法律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60.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 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 首先要孩子学会自我保护,每一位宝宝都是爸爸妈妈心中的宝贝,把宝宝送到幼儿园也是希望宝宝能健健康康的成长,万婴幼儿园是对小朋友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
  • 《侵权行为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幼儿园负有举证责任。
    如果幼儿园没有有力证据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负全责。
  • 互相打架根据责任大小互相支付侵权赔偿,幼儿园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否则也要承担责任。  相关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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