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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爷爷婆婆死了?他们有两个子女??我舅舅和娘娘???其中一个一岁多就送出去了跟着别人姓??户口本从没有他的名字??没几年才相认后又死了(娘娘有一个儿子)???爷爷婆婆名下一套房产????是不是直接继承权为我舅舅??????问题一:那个死了的有没有继承权???????或者死者的丈夫还有他儿子有没得?继承权??问题二:???如果户口本上有那个死了的人名字这种情况下??他的丈夫和儿子有没得继承权

继承 2019-01-01 20:4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按照《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规定,女儿和儿子都是第一顺须继承人,拥有同等的继承权。

    由于《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人,即一旦被继承人生前留下诸如公证遗嘱、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等形式的遗嘱,则遗产继承将不再按法定继承程序进行,遗产由遗嘱指定的遗产继承人予以继承。
  •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1、不孝顺是否有继承权,取决于很多因素:若是构成虐待、遗弃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直接丧失继承权。若是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2、《继承法》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我们可以从第十九条的规定中看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的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通俗易懂地讲:我要拆你的房子,你这个房子值多少钱,我补偿你,而不是你这个房子里住了多少个人,我按照每个人多少钱补偿你。
    所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户口是没有实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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