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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于2006年8月去世,当时我满19岁,我父亲有两兄弟,我爸排行第二,我称呼我爸哥为大爹,当年他们分家的时候房子归我爸,我爸负责赡养我奶奶,(爷爷很早去世),我大爹我爸妈于我10岁时候就已经离婚。我爸爸去世以后,我大爹就霸占了我爸的房子,然后把原有的房子推到重建到今天。爸爸去世以后,奶奶是由我大爹赡养至去年12月去世!当初他们分家的时候协议还在!我想咨询这样的情况我能把房子收回吗?我应该怎么做?到什么样的程度才是最好的结果!当初他们分家的时候协议还在!我想咨询这样的情况我能把房子收回吗?我应该怎么做?

房产纠纷 2019-02-16 09:4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有遗嘱按遗嘱分配遗产,没遗嘱按法定继承,父母、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分家单是生前处分财产,已经分割过户到子女名下财产不再属于遗产范围 《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兄弟分家,怎么写是要看你们的协议是什么,我只说明应该注意几点就行了:
    1、分家析产时,要把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区分清楚,分家析产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是不属于范畴的。
    2、分家析产时,要根据公平合理的原侧,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特别是对某些生产、劳动工具、设备等财产的分割,要尽可能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发挥家庭成员的各自专长。对于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财产,也可以以特别协议的方式作变通处理,以充分发挥该项的的效用。分家析产直接关系到家庭成员今后生活安排的问题,因此,应当通过订立分家析产协议书的形式进行,这样就不至于有分家后因某项财产产权的归属不清发生纠纷。分家析产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约人的姓名,在家庭中的辈份称呼:
    (二)、分家的理由、原因和目的:
    (三)、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合意及对原家庭债务清偿的安排:
    (四)、分割后的财产细目及其所有人的姓名;
    (五)、证人姓名;
    (六)、立约人、证人签名盖章;
    (七)、立约的具体时间及执行日期。 这只是个大概,至于具体什么内容需要你们兄弟是怎么协议的。 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 家庭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和全家共有的财产。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属于家庭共有的财产,因离婚而离开家庭的一方可以以共同共有中共有人的资格,分得其应有的份额。
    夫妻离婚时,所应分割的财产仅仅是夫妻共同财产,其范围为《婚姻法》第17条所规定的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以及《婚姻法》第19条中规定的夫妻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即法定共同财产和约定的共同财产。
  • 1,如果被继承人有遗嘱,按遗嘱内容分配遗产。
    2,如果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继承人之间可以平分或者协商彼此继承遗产份额。
    3,对于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要求多分遗产;对于有抚养能力不尽赡养义务的继承,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遗产。
    4,对于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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