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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和他单位的女同事关系长期暧昧但我没有直接的证据,最近无意中又发现他的包里装了几个没用完的避孕套之后彻底对他失去信心了,我现在只想和他离婚,我们的房子是结婚后买的有百分百产权,几个月之前他拿房产证办理了三十万的贷款,我除了知道他买车用了七万多其它的钱我都不知道他拿去干什么了!他跟我说的放在别人公司里了人家打了借条的每个月会付利息,我让他把借条拿出来我看看他也不给,我现在要离婚到底该怎么办?我对婚姻法一无所知,真的好无助,恳请专家老师们帮帮我!谢谢!几个月之前他拿房产证办理了三十万的贷款,我除了知道他买车用了七万多其它的钱我都不知道他拿去干什么了!我让他把借条拿出来我看看他也不给

离婚 2019-05-11 23:5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条的解释,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基于您的描述,该房产属于您婚前财产,现在离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您只需将对方还的贷款以及增值部分予以补偿即可。
  • 房产证可以用作抵押或者是担保,质押等等,用于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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