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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父亲共有3个子女,生母于1992年10月去世,父亲于1993年与我继母结婚。我父亲于2009年过世,留下该住户一套.我的继母有三个子女,在农村,这些年,继母与其子女几乎没有来往。父亲遗留下的该套住房是1992年单位分配福利房住房,当时只有房产证,1998年因政策父亲交纳了7000多元买下了使用权。并可在单位内部转让。2011年11月,该套住房因铁路建设拆迁,我的继母在我们三个子女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拆迁方签订了新赔偿房屋的合同,(因我父亲支世时,为了不让我的继母有其它想法,我们当时没有提父亲遗留房产归属问题,房产证留在我继母那里保管)房子86平方,赔偿房子户名为我继母的名字,请问律师,我们子女将如何主张我们的权利,父亲的遗产将如何分配。

继承 2018-12-27 11: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父亲去世,其中房产是属于父亲的还是共有财产,需要先确认,之后父亲所拥有的份额的分配按我国遗产法执行。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协商不成,立即到法院起诉,主张分割遗产。详谈电话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继承房产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房产继承有两种形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即法律规定的遗产继承人,遗嘱继承必须是遗产人死前曾做过公证的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第二,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第三,因遗产是所有继承人的共同财产,房产的分割协议,需要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方可生效。
  • 你好!首先要看该房产是你父亲的个人财产还是你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个人财产协议就是有效的。如果是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你父亲处分时如果没有经过你母亲的同意属于无权处分,但也未必无效。首先要看买方能否证明其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果能证明则协议有效,买方有权要求你家人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此外,还要看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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