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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父亲去年底过世,留下几万块存款和一套房子,并且没有留下遗嘱,由于我的爷爷奶奶早已过世,父母也离婚多年,按照继承顺序,第一继承人有我和我的同父异母的姐姐,她和我父亲已经断绝来往20多年,在有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从未赡养过我的父亲,在我父亲病危时也没有尽到照顾的义务,我从出生至今都没见过她,目前下落不明,联系不到她本人。我想问这样的情况要怎么样继承我父亲留下的遗产?我可以在不知道被告人(姐姐)的姓名、职位、住址等信息的情况下起诉她吗?应该怎么起诉?

继承 2018-12-22 09: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遗产起诉的管辖权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在我国,遗产的处理和分配大致是按如下步骤进行的:
    (一)析产
    析产,是指将共有财产中属于个人的份额分割出来。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二)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1、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2、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3、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三)遗产的分割
    遗产分割应注意把握以下原则:
    1、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2、保护其他人合法权益。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方面:  
    1.经济上供养有扶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需要时,要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赡养费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条件;对于不能或不愿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  
    2.生活上照料生活上照料是指帮助年迈体衰的父母《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也明确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生活困难。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父母,无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 赡养义务是平均的,但是生活条件不一致的,经各方协商,可以不均等承担。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
    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   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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