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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名字叫欢欢,刚出生一个月后她就被亲生父母送给别人领养了,却没有出生证明和抱养证明,过了几年养父去世了,而她的养母是一个想事简单的人,女孩也特别的懂事,从来都没有让她操心过,可是女孩长大了,成人了,知道户口对自己的重要性,可是她的养母也没有户口,村里的人只能证明她是哪里的人,老底子什么都没有了,办户口的人说她养母的恐怕办不上,自然而然的她知道了养母的办不上,那她的也办不上,所以要怎么办女孩的户口才能办上呢

离婚 2019-01-07 17:1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领养孩子需办理以下手续: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 《出生医学证明》填写内容:
    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所在医院出具,有部分内容是医生填好的,个人填写需要自己填写部分,填写完毕后,可以去户口登记机关换正式出生证明。
    2、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要认真核对。
    如发现有填写错误时,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出生证》全部机打,并且内容“原则上不能更改”(这句话是自填单里的原话,好像听起来还是有可以修改的余地,但是还是不建议冒险)。
  • 你好,领养孩子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 收养孩子,须先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收登记建立收养关第,收养关系成立即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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