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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一因遗产纠纷引起的经济案件情况复杂,现需要您的帮助。因父亲突然去世未留下任何口头或书面遗嘱,生前办有政府改制乡镇企业,土地合同50年,经营良好,共有子女四人,其中老三(女)在工厂兼任出纳,其他三人各有自己职业,不在工厂上班。父亲去世后,工厂停产,老三未经其兄弟姐妹知情和同意,暗地里更名了企业原有的营业证名称和业主姓名。更严重的是经老三个人活动经过政府部门相关人员,将工厂所在的土地由政府进行了二次拍卖,拍卖给了老三(任何亲属都不知情),据此,老三将土地证占为己有,变卖部分设备,要回的外欠债款部分也据为己有,并且办了为了证明自己是法人代表的许多证件,声称整个工厂资产都属于她自己。请问杨律师,整个事件牵涉到除了民事法律关系外,是否还有其他法律关系?若要诉讼,老三隐藏有什么罪?政府未经其他亲属知情的情况下,是否有资格拍卖私人企业的财产?官司是否能打赢?期待您的回复,谢谢!整个事件牵涉到除了民事法律关系外,是否还有其他法律关系?老三隐藏有什么罪?

综合法律 2019-06-08 12: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扶养协议签订后,并非不可撤销。对于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的,受扶养人有权请求解除协议。受扶养人未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对不尽扶养义务的扶养人,经受扶养人的亲属或者有关单位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扶养人的受遗赠权。
    对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受扶养人的生活要常处于缺乏照料状况的扶养人,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对其受遗赠的财产数额予以扣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因此,该房产的一半应当由男方(即继父)的子女、父母、配偶继承,如果男方去世后女方未再婚,则另一半由女方(即母亲)的子女、父母继承。
  • 关于继承类的法律纠纷的法院管辖权,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以继承法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调解纠纷,促使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互相让步,达成协议。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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