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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公司的抄水表员。今年5月份时,我去人家按照惯例去抄她家的水表,当我大约敲门敲了10分钟后,她终于开门,但在开门的同时,她家的一只狗也随着向我扑了过来,生性胆小的我便随口说了句:“我一脚把你踢死呢”。她听到后便一点都没有客气的将我一顿骂,说什么。。。“我的狗比你值钱”“你死了还不如我的狗”等诸如此类的话。7月份应领导要求,我再次去她家抄表,由于已经有了上次的教训,这次我去的时候将我的同事也一同叫去抄表。在费劲一般周折后终于将她家的门叫开了。同事先进去她家后说,麻烦把你家的狗关起来,我们害怕狗呢。可是她管都没管。于是我还是硬着头皮进去看水表,看好后我出来给她记录上后她说数字不对啊?好像多了两吨。我便再次为她看表。这时她便开始谩骂,说“你是干什么吃的,公司就是白养你的吗?抄了一辈子水表了,连个表都看不清楚。。。。。”后来我便与她争吵了几句。然后她将我连推带打的弄倒在地,这时她的那只狗也扑到了我的身上,将我吓晕过去。后来等我醒来的时候,我已经躺在了医院,据我叫去陪我抄表的那位同事说:“我晕过去后她还在骂我,说,"你死你死到这,你死了我花10万块钱把你给埋了。"等好多恶心的话.我大概住了10天医院后,大夫说身体没什么大碍,但是思想以及心理疾病十分严重,并且要求我去看心理医生。然后我去了兰大一院看心理医生,结果医生给我一测试,我是重度抑郁症和重度的焦虑症。现在我还在每个星期在那里做着心理疏导的治疗。事情的经过大致就是这样的。我想请问律师,1.如果像我的这事要和她们打官司我能向她们提出什么样的要求以及赔偿额?2.我这是在上班期间导致的,公司应为我负什么责任?3.若按劳动部门的规定走的话会是什么样的结果?4.如果单位解决此事,我应该提出什么样的要求以及赔偿额。谢谢您

劳动纠纷 2018-12-18 02: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若非因员工过错或法定事由,医院作为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解约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2倍。
    《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属医疗事故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过错所导致的误诊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的叫过失。
    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为依据,来判断诊断行为是否规范,诊断医生是否尽责。因为医学是个很复杂的学问,不但个体差异大,而且疾病发展也复杂,难免出现意外,关键是看医生能否尽职尽责,即医疗过错主要体现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防范没有防范,这是一个基本衡量原则。
      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误诊导致误治,增加和延长了病人的痛若和经济负担,造成了患者暂时性机体结构破坏或延误医疗时机造成功能障碍、残疾、死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疾病的共性、药性作用的复杂性,一些虽有过错的误诊没有导致误治,患者没有损害后果,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在实际工作中,医疗纠纷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及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过失造成人身损害的事故。根据其精神,砚山县卫生局和各医疗机构相应成立了医疗事故争议受理办公室,卫生局受理办公室由主管医疗的副局长和医政科成员组成,各医疗机构受理办公室由业务副院长和医务科或科主任2至3人组成,受理办公室人员具体负责监督医务人员的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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