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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那里的临时工而已,工资发放的时间,多少我们都不了解,随公司高兴,想怎样就怎样。本来说好是按件算的,后来又说跟工作量跟出勤有关,这个我们都是不知道的,况且没有全勤奖,那时我们都是请事假跟病假而已。可是他们却咬着出勤不放。本来七月份工作量是5856,工资是2440。八月份的工作量7753,工资是2190,即使是请假的也就多了两三天,可是却少了那么多。说是那个月每件的钱数会算少点,他们可以随便更改的吗?而且工资每次都是拖很久才发的,八月份的工资到十月19号才发。我们都等着做生活费的,到那时早就没钱用只能干等了,每次催,他们都只是说工资肯定少不了你们的,看老板啥时候发就啥时候发。而且我们问他们工资的具体算法都不肯告诉我们,这叫我们怎么办,他们想给多少就多少咯!还有合同也是,上面的工资计件那里都是留空的,根本没标注好,当时也说合同我会有一份的,可是现在都不给。公司是在南宁,我们是在北海帮其他公司办事的,他们那边的情况我们一概不知。只是有什么情况才能通过这边的驻点经理帮忙传达。可是现在却什么消息都没有了。我们需要什么的材料,证据之类的去仲裁那里维权申诉呢?我这里有以前本来想做两个月走人的,后来又继续工作的工作证明,还拍了些我们所做的工作图片,还有证人是一起在那别家公司的同事跟已经辞职的的同事。其他什么证件都没有了,这些有用吗?够了吗?

仲裁 2018-12-26 09:0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该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有地方法规对劳动定额作了特别的规定,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 工资按月发放,隔月发放违法,本月工资下月发合法。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
    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论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关于工资发放时间的规定,《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未及时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 工资支付是指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使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转变成实际所有工资的过程。  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资是劳动者实际支配和处分工资的前提。为此国际劳动组织在1949年第95号《保护工资公约》原85号同名建议书中,对工资的支付保障作了规定。
    我国涉及工资的支付保障规定主要有《劳动法》、劳部发[1994]489号《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amp;#39;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amp;#39;据此,劳动者在工作中损坏物品,如果是因其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额,但每月扣除的数额以不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为限,以保证该扣除不影响劳动者本人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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