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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宁夏,我想咨询一下有关转让费的问题。三年前我在闹市区转过来一间20平米的营业房。当时这个房子和旁边一间大店还有二楼一间独门楼梯的房子是同一间房子。二楼被房主直接租给了另一个人,一楼被一家水晶店租下后隔开把二十平米的小间转了出去。我接手的时候付了八万转让费,但是他们收据上写的是"今收到装修补偿费八万",是和水晶店的老板直接签的合同。当时她不让我见房东,合同也只能一年一签。只是口头承诺他们店投资几百万,肯定会长年在这干下去的,而且她和房东是很好的朋友,只要他们店继续做下去,我就可以一直干。后来二楼的店主把店转让给了另一个很老道的服装店店主,最近我们正准备装修门头,隔壁水晶店的主管突然说让我们暂时不要装修。说房东在和他们签合同的当口突然走了,而且前几天还叫她们吃饭,不知道有什么话要说。说可能要收房子。我现在觉得有两种可能性,就是楼上新来的租客知道房东的联系方式,想直接从房东这拿到我这间店的租赁权(因为我们九月就到期了。现在是六月,而隔壁水晶店的老板和房东很熟,自然只能撬走我的房子),另一种就是隔壁水晶店的老板自导自演,想涨房租或者收回房子再转让一次可以多收一次转让费。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下我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且,如果房子被收走了,我还能不能要回我的八万元转让费?怎样才能把转让费要回来??期盼您的回答,谢谢!

合同纠纷 2018-12-17 14: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已与房东有租房合同,承租人的拆迁补偿,租客应在规定的期限完成搬迁,但要保留相关的证据,以便搬出之后同拆迁人及房东协商相关的补偿事宜。
    二、 如果确实因为承租的房屋拆迁导致房屋不能正常租赁使用的,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的装修进行一定数额的补偿,或者直接要求拆迁人支付搬家补助费等损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 法定继承房产份额是完全可以转让的;一般这种是转让给其它的继承人了。
    只要其它的继承人同意,你就可以将你所继 承的份额转卖给其它继承人,就可以在其它继承收取你所继承的份额房价了。
    (但也可以转卖给其它不是继承的)
    然后你再写一份继承房产份额的弃权书,再加上公证,就可以了。实际这种房产弃权办理房产过户还要便宜点的,不收营业房产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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