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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协议书甲方: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认购甲方开发的阳光紫荆花园5号楼底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在甲方未取得该栋楼商品房预售条件下,乙方自愿认购甲方开发的阳光紫荆花园5号楼底商一间,暂定面积:80平方米(按实际测绘面积为准)单价8500元/㎡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天内到售房部进行选房。二、乙方自愿向甲方缴纳认购金为人民币400000元,大写:肆拾万元整。该认购金在乙方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充抵房款。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三、乙方须在甲方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接到通知之日起20天内与甲方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如逾期5天未与甲方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取消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乙方享受优惠的权利。如逾期15天仍未与甲方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将此房另售他人。乙方所缴纳认购金的30%归甲方所有。四、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属按揭贷款的客户,需提供全部银行按揭的资料。五、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定盖章即可生效。甲方:(盖有公章,未签人名)???乙方盖章:签有名字签订日期:2010年2月8日以上是认购合同,同时另外开了收据,收据上写的是“5#楼门面定金”40万元,可至今由于拆迁问题无法修建房屋,由于这钱交了3年多了,现在门面涨的比较厉害,我所定房位置现在达到2万元/平米,请问这种情况怎么赔偿。我县另有商住楼有赔偿方案的先例,是:交5万,退10万;交20万,退40万。我可否要求县里按此方案执行。同时第5条有错别字,对合同是否有影响。谢谢。

房产纠纷 2019-01-08 06: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依此规定,你们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假如是卖方违约,不与你去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使房屋无法过户,你可以要求他承担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但由于卖方的违约,给你造成了明确的损失,你可以要求他赔偿你的损失。
    如果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 编者按:在商品房买卖时,双方会首先签署房屋认购协议书,那房屋认购协议书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与合同有何不同?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的预约合同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认购书是平等主体之间为设立买卖商品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认购书应为独立的合同。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所以也不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不等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存在许多不可预测的环节与风险,如果将认购书直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开发商在掌握优势信息的情况下,可能附加种种不合理条件,强行要求买方履行此“买卖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则会严重损害买方的利益。认购书的效力必须区别于本约即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效力。
    二、认购书与房屋买卖合同的区别
    (一)认购书与买卖合同有何差别
    1、是订约时间不同,预约属前契约阶段合同,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属缔约的过失责任范畴。而本约是在民事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定型后签订的,双方应承担的义务是合同义务。
    2、是预约合同是诺成合同,不受要物约束,强调当事人主观意志在合同成立中的决定作用。而本约一般则受要物约束,交付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
    3、是签订预约合同的目的是订立本约,由于本约所定的义务是合同义务,直接具备履行内容。由预约到本约的签订,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预约所确定的原则贯彻到本约的合同条款中。概括而言,预约的目的在于有事实或法律上障碍,暂无法订定主契约时,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预约的目的在于签订本约,而预约合同属诺成性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不受要物约束。
    (二)认购书在购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作用商品房认购合同是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事项,以约束双方继续就合同订立进行磋商谈判的合同。合同载体包括认购书、订购书、优先购买协议等文书。认购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预约与本约之关系,二者合同内容、合同目的、权利义务、违约形态、违约责任形式等存在较大区别,但认购书具备一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买卖合同,当事人义务将产生质的变化,由双方履行磋商义务变更为出卖人交付房屋、买受人支付价款。
  •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如何确定,  
    一、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如何确定  
    (1)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数额的限制,一般是根据双方预测的因一方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大小来确定的。  
    (2)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  
    二、违约金  
    1、依不同标准,违约金可分为:  
    (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合同法施行之前,中国的违约金制度兼容以上各种形态,合同法则做了全新的规定。  
    2、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  
    (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额损害赔偿金);  
    (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不同于一般合同义务)。
  • 只要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认真履行,如果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后,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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